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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5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5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农林牧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5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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