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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0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0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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