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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4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4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8-28 【实施日期】 2004-08-28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资源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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