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
【效力级别】法律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9-12-25 | 【实施日期】 1999-12-25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