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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12-25 【实施日期】 1999-12-2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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