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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8-30 【实施日期】 1999-08-30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规热词】 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9年8月30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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