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10月1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这是1985年专利法实施以来的第四次重大修改。此次修改切实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效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为新时代专利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可以说,这是一次适应时代发展、充满活力和力量的修改,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源泉。35年前专利法的颁布实施,承担起了通过知识产权制度释放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开启了中国专利事业从无到有再到良法善治的进程,推动着我国专利事业伴随改革开放从蓬勃发展到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专利法的修改完善也始终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汇聚起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强大法治力量。35年来,我们逐步建立起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专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全面加强,营商环境持续改善,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不断提升。把这些宝贵经验以法律修改的形式固定下来、对制约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是改革开放的题中之义,也是专利法治建设的不变初心。
弊则补之,决则塞之。纵观历次专利法修改,不是被动地适应形势,而是紧密结合现实国情与远景需要,积极主动推动改革,以专利为动力,驱动经济社会在法治轨道上不断向前。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工作自2014年启动以来,广泛吸收社情民意,突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历经3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真正反映人民愿望、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利。且看: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侵犯专利权的赔偿力度,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完善职务发明制度,新增专利开放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增加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情形……此次专利法修改的一字一句,都来自人民身边、走进人民心间,切实解决专利权保护效果与专利权人的期待有差距、专利维权难、专利技术转化率不高、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有待完善等现实问题,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创新者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让发展更有质量,让治理更有水平,让人民更有获得感。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新修改的专利法要真正发挥生命力,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使之成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日益强劲的内生动力。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公众,都应当认真领会专利法修改的核心要义,并为即将到来的法律实施做好准备。相关部门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专利法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好专利法权威;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要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学好用好专利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广大人民群众也要拥有与法同行、捍卫法治的坚定信念,把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共同推动“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风尚日益深入人心。
改革创新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各种新技术新业态层出不穷,这给专利事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也倒逼我们不断优化制度,勇闯知识产权“无人区”。站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专利法的第四次修改是一座“里程碑”而非“终点站”,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行进到哪里,专利制度就应当跟进到哪里。这要求我们必须不忘初心、接续奋斗,以更坚定的信心、更有力的措施,破除瓶颈、化解矛盾、凝聚力量。相信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我国专利法必将进一步释放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巨大能量,为加快推动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不竭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