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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为侵权者戴上“紧箍咒”

“在产品已经被法院判令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侵权者后续生产的空调产品仍然使用我们的专利技术,公司只能再次起诉。”面对竞争对手的明知故犯...

“在产品已经被法院判令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侵权者后续生产的空调产品仍然使用我们的专利技术,公司只能再次起诉。”面对竞争对手的明知故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电器)知识产权办公室主任文旷瑜选择与其“硬刚”,但专利诉讼赔偿低、举证难的老问题,让其头疼不已。

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新增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望破解上述难题。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将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调整为1倍以上5倍以下,法定赔偿额从100万元提高到了500万元,并规定了侵权者的相关举证义务。

对此,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名誉院长陶鑫良表示:“恶意侵权用重典,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为法院判决情节严重的恶意专利侵权行为以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屡禁不止的恶意侵权者起到一定震慑作用,还提高了专利权人依法维权的积极性。可以说,这一举措既是规制故意侵权的‘紧箍咒’,也是推进科技创新的‘加速器’。”

01

故意侵权将遭严惩

故意侵权,使得权利人经常陷入“马拉松式”维权,破解该难题,需要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格力电器是故意侵权的受害者之一。文旷瑜介绍,2015年,格力电器发现有一家空调企业生产、销售的系列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该公司遂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格力电器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

然而,法院判决并未使侵权者停下侵权的脚步,其继续变本加厉地从事专利侵权行为。格力电器随后再次将上述空调企业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被诉空调企业在法院已判决其构成专利侵权后,仍然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侵权性质严重,侵权恶意明显,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格力电器经济损失4000万元。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关于规制故意侵权行为的条款,为类似格力电器这样的企业增添了专利维权的信心。根据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已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草案新增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了故意侵权的违法成本,有利于在源头上防止故意侵权行为的多发现象,从心理上有效威慑故意侵权行为人。”文旷瑜表示,该条款提高了创新主体在维权中获得的经济补偿,有利于增强维权的积极性,使创新主体无后顾之忧。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资深知识产权法官宋健看来,我国在专利法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还需谨慎。“专利案件与商标案件不同,商标的恶意攀附往往是非常明显的,但专利因涉及技术问题,侵权判定较为复杂,再加上专利权具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如果适用惩罚性赔偿不当,不仅不能促进创新,还有可能遏制创新,影响研发人员的技术创新积极性。因此,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必须极为审慎,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宋健表示。

02

举证责任重新分配

怠于举证,使得侵权者在诉讼时经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权利人没有证据,自己无需为侵权行为负责。

在专利诉讼中,很多权利人面临无法进入侵权产品所在地取证、无法掌握侵权产品销量和销售额等证据的困境。为了破解该难题,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七十一条规定,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所提供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该条款主要是解决专利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格力电器在专利维权中,经常遇到被告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文旷瑜举例说,在格力电器起诉一家空调企业专利侵权案件中,只能获得被告在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线上销售数据,无法获悉被告线下专卖店的销售额,致使法院无法查明被告的侵权获利情况。

文旷瑜表示,如果上述条款付诸实施,法院可以依据原告主张和在案证据认定被告的侵权获利,极大地减少专利权人举证的难度,有利于解决专利诉讼中举证难的痛点问题。

目前,我国专利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往往举证艰难,常常力有不逮。“如果该条款付诸实施,将大幅减轻专利权人作为专利侵权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有效解决专利诉讼中被告懈怠举证或者虚假举证问题,有效提升专利诉讼案件的审判水准和审理效力。”陶鑫良表示。

在宋健看来,上述条款如果付诸实施,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财务账册,有助于鼓励专利权人尽量通过计算确定赔偿额;同时也可以倒逼被告对赔偿额计算方式积极抗辩,推动解决赔偿额计算难等问题。

赔偿低、举证难……我国专利诉讼一直面临的相关难题,有望随着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被破解。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有望成为打击故意侵权的“紧箍咒”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冯飞|中国知识产权报)

(责编:林露、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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