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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专利“跌”两次,法院判赔逾千万 汽车冷凝装置接连引发两次专利诉讼——

原标题:同一专利“跌”两次,法院判赔逾千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株式会社京滨冷暖科技(下称...
原标题:同一专利“跌”两次,法院判赔逾千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株式会社京滨冷暖科技(下称京滨科技)与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下称法雷奥公司)就“制冷循环用储存罐、带有储存罐的热交换器以及制冷循环用冷凝装置”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北京高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法雷奥公司赔偿京滨科技经济损失557万元及合理开支7万元等。至此,一场历经4年多的专利侵权案落下帷幕。

对此,有专家表示,面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式,我国企业在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从长远来看,我国企业只有不断加强自主研发,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拥有一批高质量专利,才能走得更远。

同一专利屡引纠纷

2009年4月8日,昭和电工株式会社(下称昭和株式会社)一件名为“制冷循环用储存罐、带有储存罐的热交换器以及制冷循环用冷凝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380107672.2)。2012年8月3日,专利权人由昭和株式会社变更为京滨科技。京滨科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备案证明文件记载,昭和株式会社将涉案专利在我国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京滨科技,京滨科技接受转让人的转让,并无限制地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2012年12月,京滨科技曾就法雷奥公司、北方华驿公司(下称华驿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2014年4月,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法雷奥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产品的行为侵犯了京滨科技的发明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84万元的民事责任。华驿公司销售的汽车冷凝器产品,亦侵犯了京滨科技的发明专利权。法雷奥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北京高院,法院于2015年4月作出判决,驳回法雷奥公司的上诉申请,维持原判。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4年9月1日,京滨科技发现,北京庆洋惠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庆洋惠众公司)销售的冷凝器包装盒侧面及冷凝器的储液罐部分均贴有标明“一汽-法雷奥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制造日期”等信息的标签,遂委托代理人吕某与相关公证人员进行证据保全。京滨科技认为,法雷奥公司生产、庆洋惠众公司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12-31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遂将两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法雷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57万元及合理开支7万元;判令庆洋惠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终审判决认定侵权

庭审过程中,法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证物,法雷奥公司认可公证封存的证物确系其生产的产品,且与北京二中院(2014)案件中取回的冷凝器部件是同样的产品。法雷奥公司认可2014年12月之前的涉案侵权产品的结构并未变更,但法雷奥公司主张涉案产品已于2015年1月进行了结构变更,不再构成对涉案产品专利权的侵犯,并提交了技术便函、实验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庆洋惠众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销售,为了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向法院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汽大众备件销售清单、销售发货清单、入库单、出库单等材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雷奥公司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12-31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法雷奥公司称已于2014年12月之后更改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结构设计,其提交的技术便函、实验报告等证据未见任何具体变更结构设计的表述和有关产品部件内部结构的图纸或文字说明,故无法证明并确定实际生产产品的结构已发生改变。庆洋惠众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亦侵犯了京滨科技的涉案专利权,根据京滨科技的主张,其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参照被诉侵权产品销量、法雷奥公司的供货价格、京滨科技因每件专利产品获得的合理利润等因素,对京滨科技主张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庆洋惠众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法雷奥公司赔偿京滨科技经济损失557万元及合理开支7万元;驳回京滨科技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9月,法雷奥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遂上诉至北京高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法雷奥公司诉称,其已主动采用了规避设计,2014年部分产品和2015年全部产品不侵犯京滨科技的专利权。一审法院全额支持京滨科技提出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赔数额过高。此外,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并已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权应被宣告无效。

京滨科技辩称,法雷奥公司上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被诉侵权产品变更设计,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故不应予以采纳。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12-31的保护范围是正确的,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雷奥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已经对产品结构进行了变更。此外,京滨科技在该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均有相关票据予以佐证,且相关票据记载的金额高于京滨科技主张的金额,一审法院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故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高意识至关重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曹新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面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式,国内企业在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要尽量避免屡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甚至明知侵权仍心存侥幸之类的事件。面对法院的判决,法雷奥公司作为侵权人,没有充分履行自身的义务,导致侵权事件再次发生,实属得不偿失。此外,法院在判赔额的认定上相对合理并无不当。该案中,庆洋惠众公司认可被诉侵权产品系由其销售且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材料,证明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说明市场经营者不是在盲目销售相关产品,且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值得肯定的是,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庆洋惠众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而不承担经济赔偿,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市场经营者的权益。此外,该案也体现了我国对国内外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实施同等保护。

“法雷奥公司在第一次专利诉讼中,法院已认定其产品侵权,在第二次专利诉讼中,一审法院仍判定产品侵权,但都没有引起法雷奥公司的重视,其并未对产品的结构进行改良,这是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从长远来看,国内企业要加强自主研发,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只有拥有一批高质量专利,才能走得更远。”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主任莫建坤表示。(本报记者 郑斯亮)

(责编:龚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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