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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网线”牵出专利之争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的代理意见,并且结合在案证据的基础上,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诉求,我们对于最高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很满意!”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光距公司)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林敬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表示,“最高法院对于我方‘网路插头中可供网线插入’属于‘使用环境特征’的代理意见予以支持,不仅加深了知识产权从业者对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认识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院)在充分听取双方的代理意见,并且结合在案证据的基础上,最终判决支持了我方诉求,我们对于最高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结果很满意!”东莞光距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光距公司)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林敬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表示,“最高法院对于我方‘网路插头中可供网线插入’属于‘使用环境特征’的代理意见予以支持,不仅加深了知识产权从业者对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认识,还为后续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近日,最高法院就一起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对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最高法院认为光距公司取得“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许可授权,并有权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向法院起诉,宁波普能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普能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据此,最高法院判决普能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利的产品,并赔偿光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使用环境”成案件焦点


  2003年4月11日,光距公司成立于我国通信产业发展强市——广东省东莞市,其业务范围主要是生产和销售电子网络线、网络连接器、转换器、光纤线等。


  普能公司于2011年成立,地处浙江省慈溪市,位于杭州湾经济开发区。普能公司现获得授权并合法有效的专利达数十项,主营业务是生产网络综合布线产品以及测试仪、寻线仪、网络模块、配线架等。


  2017年4月27日,智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8年1月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201720458033.X)。


  2018年9月25日,智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涉案专利授权给光距公司实施,约定光距公司有权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向法院起诉,并予以公证认证,现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因认为普能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光距公司向宁波中院诉请普能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80万元。


  宁波中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控侵权产品有一网线通道入口,但并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写明的特定网线,缺少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由此判决驳回光距公司的诉讼请求。


  光距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含有多条内部芯线的网路线,该网路线的前端一定长度伸入上述插头本体内部”的技术特征,可以明确、合理得知涉案专利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故该技术特征属于“使用环境特征”。被控侵权产品适用于网线,且电路板导线座设有多个与网线连接的构件,使用时网线的前端伸入被控侵权产品内部,同样适用涉案专利记载的使用环境,进而确认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由此作出前述判决。


  释法说理树典型案例


  根据原、被告在一、二审中的主张,最高法院确认案件主要争议在于被控侵权的网路插头上是否具备可供网线插入的技术特征。对于该项技术特征的定性关系到专利侵权成立与否,那么,应当如何区分技术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还是“使用环境特征”呢?


  北京柳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金林对本报表示,必要技术特征和“使用环境特征”并非对立的概念,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根据全面覆盖原则,包括“使用环境特征”在内所有特征在侵权判定中都应考虑,该案一、二审法院对这一点都表示认同。一般而言,被控侵权产品可以适用于“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就认为具有该“使用环境特征”。比如该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普能公司产销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左侧为一网线通道入口,并无网线,但根据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用途,被诉侵权产品应当同网线配合使用,也就具备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


  刘林敬对此表示认同并补充到,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比较少见,可以说是一类小众案件。通过检索得知,最高法院于2012年在审判中首次提出“使用环境特征”的概念,该起案件中专利的保护主题是“自行车后换档器支架”,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在描述该后换挡器支架的结构特征的同时,也限定了该后换挡器支架用以连接的后换挡器以及自行车车架的具体结构,而将被控侵权产品安装在具有后叉端延伸部的自行车车架上,是被诉侵权产品唯一合理用途,并由此判定专利侵权成立。近年来,最高法院对于通过适用“使用环境特征”来准确认定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案例数量逐步增多,广东省、浙江省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开始考虑“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产生的影响,有助于严格、全面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那么,应当如何利用“使用环境特征”科学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呢?


  陈金林表示,首先在于要把握专利的主题与所要认定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然后是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下综合考虑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等,而不能仅考虑专利权利要求本身。该案中,根据独立权利要求的文字叙述,网路线似乎应该是网路插头上盖自动定位结构的组成部分。然而,在综合考虑专利文件后,最高法院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上盖定位结构适用对象为网线,且其使用方式是将网线的前端插入插头本体内部,因而相应特征为“使用环境特征”。陈金林表示,“‘使用环境特征’的适用对于准确把握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积极意义。如何通过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叙述以及相关文档来准确认定‘使用环境特征’,进而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是此类案件审判重点之一。”


  “最高法院往年作出的生效判决关于‘使用环境特征’的认定,其中涉及的技术方案大都比较复杂。而该案中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网线插头,较为贴近我们的日常生活,并且易于理解。对于该案的公平审理、公正裁判不仅能够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利益,更有利于向社会公众及知识产权从业者传播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刘林敬说到。(赵振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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