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是侵权行为人对外销售侵权商品的主要渠道,一些犯罪团伙已经形成了线下设计、生产,线上推广、销售的成熟模式,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店铺专门销售侵权产品,公然制假售假。
□侵权行为人多利用新型网络技术实施犯罪,如利用解析程序自动运行算法绕开正版网站的保护措施,租用境外服务器存储侵权作品,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收益交易等,案件办理难度不断加大。
□社会公众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的需求愈发强烈,但不少消费者缺乏尊重著作权的法律意识,不愿意承担知识产权溢价,使得山寨、盗版仍有较大市场。
近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托专业化办案机制,有力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能级,促进构建著作权保护新格局,合力推动上海著作权行业和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9月13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上海版权检察白皮书(2019-2021)》,通报了办理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情况。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9年至2021年,上海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96件305人,批准逮捕75件206人,起诉77件215人;受理审查逮捕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案件7件21人,批准逮捕6件10人,起诉7件12人。
此类案件呈现出以下五个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趋于规模化、公司化。2019年至2021年,在检察机关受理的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犯罪案件中,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占比较大,案件数量达125件,占总受案量的63.8%,其中,犯罪嫌疑人10人以上的案件有11件,犯罪主体呈现规模化、公司化趋势。
二是犯罪对象集中于玩具、计算机软件等类型。侵犯著作权犯罪对象主要集中在玩具、计算机软件、影视剧集和动漫作品等类型。其中,侵犯玩具、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犯罪案件占总受案量的55.6%,以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游戏软件、OA软件、工程软件和教辅软件)和视听作品为主;同时,还出现了侵犯卡通形象数据线保护套的实用艺术品著作权案、侵犯题库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案等新类型案件。
三是案发来源主要依靠侦查发现。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案发主要来源于侦查机关侦查发现和权利人、消费者报案。侵犯影视剧集、动漫、书籍等著作权犯罪案件普遍存在涉案权利人多且分散、涉及面广的情形,主要由侦查机关侦查发现;而侵犯游戏软件、玩具著作权犯罪案件的权利人则相对集中,权利归属较为明晰,权利人报案主动性也更强。
四是新型网络技术逐步运用到犯罪全链条。新型网络技术正逐步被运用到犯罪全链条,如在侵犯影视剧著作权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除采取盗录、下载等方式将影视剧集存储于租赁的网络服务器对外传播外,还利用爬虫、解析、转码等技术破坏权利人的技术措施,进而直接盗链正版影视资源。此外,行为人还通过运用各种网络技术隐匿犯罪痕迹、逃避侦查,部分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支付结算。
五是电商平台被利用成为犯罪主要渠道。电商平台正被侵权行为人利用成为对外销售侵权商品的主要渠道,多起销售侵权商品的案件均涉及知名电商平台,尤其在侵犯拼装积木、塑胶玩具著作权犯罪案件中,多个犯罪团伙已经形成了线下设计和生产、线上推广和销售的成熟模式,并在多个电商平台开设多家店铺专门销售侵权玩具,公然制假售假。
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和趋势
涉互联网疑难复杂案件占比不断上升。近年来,侵权行为人多利用新型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呈电子化、数据化,如利用解析程序自动运行算法绕开正版网站的保护措施,租用境外服务器存储侵权作品,利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犯罪收益交易等,案件办理难度不断加大,对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司法办案专业化、精细化、一体化等方面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权利人维权意识和手段相对薄弱。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部分权利人没有意识到著作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忽视对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缺乏有效的防范和处置措施,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该类案件涉及作品繁多且权利人分布广,不少还存在权属关系不清、授权层级复杂的情况,部分权利人在案发前甚至不知晓权利被侵犯,案发后被动寻求救济。
侵权行为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存在侵犯著作权仅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的错误认识,还有部分技术人员持有“技术中立”的错误观念。在这些错误认识或观念的引导下,部分行为人通过公司化运作模式,形成了同类产业集中、上下游供应体系完整的产业链,造成严重犯罪后果。
保护知识产权、尊重自主创新的社会共识不强。社会公众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作品的需求愈发强烈,但不少消费者缺乏尊重著作权的法律意识,不愿意承担知识产权溢价,使得山寨、盗版仍有较大市场。
科学统筹,全面提升著作权保护检察工作质效
上海检察机关积极贯彻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多年来深耕知识产权检察专业化办案,服务保障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通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逐步形成了多项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
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优化检察办案力量。2020年,上海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最高检部署,组建市院、分院和基层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检察部门,集中管辖重大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以及全市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目前,上海检察机关已经形成了一支由来自各级检察机关专业检察官组成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团队,团队定期就法律适用、证据标准等问题进行会商研讨,统一全市知识产权检察办案标准。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优势。民刑交叉问题是知识产权案件的难点和重点,在审查涉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上海检察机关辨析刑事话语体系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实质含义,研判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实质,作出应予刑事惩罚的判断,获得法院判决支持。该案审查思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得到明确,将解析、设链等破坏权利人保护著作权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纳入犯罪情形之中。
落实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权利并重。上海检察机关不仅首创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并且将告知时间前移至审查逮捕阶段,另外对境外权利人还同步提供英文版告知书,保障其合法权益。针对涉及权利人众多,诸如侵犯影视剧著作权的犯罪案件,依法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正版授权视频平台网站等组织制发权利义务告知书。同时,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妥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索开展检察环节合理赔偿工作,敦促行为人退赃退赔、求取谅解。
多方位扩大检察工作辐射面,打造知识产权检察品牌。在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设立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中心,协调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参与前沿课题研究、规划队伍建设并对外开展法律咨询宣讲,且先后在临港新片区、虹桥商务区设立分中心定点服务。各基层检察院也在各自辖区内的科创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点,点对点提供法律服务。
强化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完善体制机制建设,促进疑难问题研究。一是持续优化技术事实调查官机制。聘请专家人才,完善技术调查官队伍,规范技术事实审查流程,解决技术难题,辅助办案。二是规范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证据标准。针对不同作品类型的办案难点,以及犯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犯罪手段的认定,确立操作性强的证据规格标准。三是加强对深度链接、时间戳、区块链存证技术等新技术的专题调研。
多方联动,构建著作权保护格局。深化与上海市版权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认证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建立符合上海特色的著作权保护协作机制,包括协助著作权主管机关共同维护作品登记动态管理审核机制;联系中国音著协、中国音集协等权利人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同步完成“确定权属”和“未经许可”的举证,依法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探索合规新思路,提升检察工作质效。浦东新区检察院已率先探索发布《印刷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工作指引(试行)》,针对印刷经营活动中不同流程提出对应管理措施。后续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探索拓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敦促企业遵守各行业商业行为守则和企业伦理规范,以及自身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落实企业合规的激励效用,完善对合规整改的监督考察,实现自我治理和法律惩戒双重目的。
丰富普法形式,服务法治建设。多样化普法形式,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综合运用官方媒体、新闻自媒体、视频自媒体等线上宣传渠道,结合检察开放日、法治进校园、巡回课堂等线下传统形式,采用短视频、公开课和主题宣讲、法律咨询等方式,打造线上、线下相互补充的普法教育模式,努力拓宽宣传渠道,着力提升全社会对著作权保护的认知和尊重创新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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