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案例评析

湖南商人被4次换罪名后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判赔6万

湖南商人讨货款被判刑案追踪:重审判无罪【点击图片查看详情】因与商业合作伙伴的货款纠纷,在湖南长沙经商的王润志经历了一场延及数年的刑...

湖南商人讨货款被判刑案追踪:重审判无罪【点击图片查看详情】

因与商业合作伙伴的货款纠纷,在湖南长沙经商的王润志经历了一场延及数年的刑事追诉。6年前,他正打着向广东汕头市雅娜公司索要数百万货款的民事官司,但在2016年2月19日,他被汕头警方抓捕。此后,司法机关4次换罪名,先后以伪造印章、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他。在曲折的诉讼过程之后,2021年1月11日,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终于对王润志作出第二次重审后的判决:无罪。

随后,王润志向潮南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赔偿1568万余元。近日,潮南区人民法院决定给予王润志人身自由赔偿金45027.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6.5万余元的国家赔偿。法院表示,王润志主张其被监视居住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其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共计110天,而非王润志主张的1809天;至于王润志提到的刑事案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一半即1185余万元,法院认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对此,王润志表示,他不服该赔偿决定,并将继续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因为被错误追诉,失去人身自由,导致公司倒闭,140多名员工被遣散,不仅经济损失巨大,精神、身体也受到重大伤害。”王润志向澎湃新闻表示,他同时还要求对该案中违法办案及作假证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王润志手持国家赔偿决定书。


因货款结算纠纷陷入刑案,历经5年4次换罪名终获无罪

王润志是长沙一名经营日化用品的个体工商户,专门向长沙各大超市供货。

据法院判决认定:2010年5月18日,王润志与汕头市雅娜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娜公司”)签订经销协议,雅娜公司授权王润志为湖南长沙地区包场超市“馥珮”系列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同月25日双方补充约定,雅纳公司授权王润志向长沙地区家润多超市7个门店供货。

同时,双方约定,在王润志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前,雅娜公司与大卖场签订供货协议,按王润志回款100%提供税票,并收取2.5%的税金。据此,雅娜公司每年度与家润多超市签订1份编号为3012A的采购合同,由王润志向家润多提供雅纳公司产品,并与超市结算货款,雅娜公司根据销售货款金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超市收到发票后将相关货款汇到雅娜公司账户,王润志再依据应回款金额从雅娜公司中提货。

2010年至2011年期间,王润志以雅娜公司的名义与家润多签订了2011年度、2012年度编号为3651A的合同,但仍按照3012A的合同货款结算手法结算,并提供发票等。

但雅娜公司并不承认3651A合同的真实性。2015年9月,雅娜公司在与王润志的一场民事诉讼中,向公安机关报案,称王润志伪造其公司印章,与家润多超市签订了编号为3651A的采购合同。

2015年9月14日,雅娜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2月19日9时许,王润志被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局民警抓捕。当天,警方以其涉嫌伪造印章罪予以刑拘。此后,司法机关4次换罪名,先后以伪造印章、诈骗、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控王润志。

案件也走过曲折的刑事诉讼程序:一审法院两次对王润志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两次不开庭审理直接发回重审。直到2021年1月11日,潮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润志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对王润志作出第二次重审后的判决:无罪。

企业倒闭、民事案件被和解,欲索赔1568万

原本是与雅娜公司的民事纠纷,结果却引来刑事指控,长达7年的刑事案件终于以无罪告终,但这中间的损失,如何计算?谁来负责?

王润志向潮南法院提起了高达156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请求。

其提出赔偿请求包括:1、错误羁押、监视居住总计1809天的人身自由赔偿金674937.9元;2、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3、名誉损害赔偿金100万元;4、侵犯、损害健康权赔偿金15万元;5、刑事案件造成其经济损失达2371余万元,潮南法院应赔偿经济损失的一半即1185余万元。

王润志介绍,他是在赴新加坡参加国际商务会议时被抓,刑事错案不但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更是耽误了他公司的经营,还导致公司倒闭,140多名员工被遣散。为应对刑事指控,他反复上诉,前后聘请了多名律师为自己作无罪辩护,仅律师费就达40多万元。

更重要的是,原本他在长沙雨花区法院起诉雅娜公司,诉讼标的达520余万元,刑事案件的介入,导致可能的民事胜诉利益无法实现。如,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王润志被迫与雅娜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

该协议约定,王润志放弃在长沙市雨花区法院起诉雅娜公司全部案件的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撤诉;同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及任何方式再向雅娜公司主张《馥珮系列产品经销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的任何权利或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一份不平等的协议。但在当时情况下,我不得不签,在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我太恐惧了,我想先出去再说。”王润志说。和解协议签署一个月后,2016年5月16日,雅娜公司出具谅解书。6月7日,潮南区检察院为王润志办理了取保候审。

现在,王润志完全无罪了,他希望撤销该《和解协议》,拿回属于他的民事合同利益,并挽回经济损失,遂提出了以上申请。

不满6.5万赔偿,将继续申诉

澎湃新闻发现,对于王润志上述共计1568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请求,潮南法院仅支持了两项。

潮南法院认为,王润志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至同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共计110天,现经发回重审宣告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2021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21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409.34元,应当支付王润志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10×409.34元=45027.4元。因监视居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被羁押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王润志主张其被监视居住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王润志人身自由受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法院酌定赔偿王润志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并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王润志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对其主张名誉损害赔偿,认为超过法律规定,其主张侵犯、损害健康权赔偿金,认为如有证据应向公安机关另行主张。

至于王润志提到的刑事案件造成其经济损失的一半即1185余万元,法院认为,“国家赔偿为法定赔偿,法院已将原判处的罚金依法返还王润志,王润志主张的其他损失及费用未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且本院也没有实施其他侵害王润志财产的行为,王润志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应支持。”

综上,潮南区人民法院总计赔偿王润志共计6.5万余元。

王润志表示,对该决定他不服,将继续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要求对违法办案及作假证者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的鉴定结论显示,当年控告王润志“伪造雅娜公司印章”的雅娜公司,原本就存在两枚“同款”公章。无罪判决书显示,指控王润志虚开增值税发票、合同诈骗等罪均不成立。其中,潮南法院认定,王润志提交的广州对账录音录像反映,雅娜公司的广州销售公司财务经理郑某事先明知雅娜公司跟家润多超市有2个合同,家润多超市每月的汇款与开票她也是知道的,这与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相矛盾;雅娜公司负责人吕在坤在王润志多次提及3651A合同时,没有表示反对,这与吕在坤在侦查阶段的陈述相矛盾。

“无罪判决书已经说明,显然有人在案件中作了伪证。”王润志说,他正在控告违法办案、以及在案件中作假证的人,要求对上述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