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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盗窃案

2011年10月15日13时许,未成年被告人李某伙同成年被告人卢某某、罗某某窜至深圳市宝安区某房间,由罗某某负责在外面望风,李某、卢某某则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打开房门,二人进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38元)和手机一部。后3人将上述物品销赃并平分了赃款。

李某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2011101513时许,未成年被告人李某伙同成年被告人卢某某、罗某某窜至深圳市宝安区某房间,由罗某某负责在外面望风,李某、卢某某则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打开房门,二人进入房间盗窃了被害人曾某某的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38元)和手机一部。后3人将上述物品销赃并平分了赃款。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卢某某是主犯,由于李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三)案例评析

李某作为异地户籍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并于考验期内进入宝安区人民法院与企业共同设立的“青少年教育基地”就业。

2008年,宝安区人民法院在东莞某文具厂设立了第一家“青少年教育基地”,为17名判处缓刑的异地户籍少年犯安排工作岗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至2011年,该院又在某电器公司、某厨房管理公司先后开设两个“青少年教育基地”,并与某电器公司签订帮教协议,协议详细规定了法院少年法庭及帮教企业对进入企业的未成年罪犯的帮教、保护职责。教育基地通过同工同酬、职业培训、保密身份、生活关心等多项措施,营造“进得来、干得好、留得住”的氛围,帮教未成年罪犯重树生活信心。截至目前,共有46名缓刑少年犯进入上述3家“青少年教育基地”就业。进入上述3家帮教企业的46人中,无一人再犯罪,其中2名少年获得“优秀企业员工”荣誉称号,1名少年获得公司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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