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
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
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
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1. 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345号民事裁定书〕
2. 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24号民事判决书〕
3. 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天熙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
4. 王纯与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刚、珠海市粤茂激光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及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
(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5.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艾慕内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194号民事判决书〕
6. 天津华联商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财源利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88号民事判决书〕
7.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申宏波、徐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终758号民事判决书〕
8.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黑民终254号民事判决书〕
9.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华夏庄园酿酒有限公司、杭州正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书〕
10. 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与乐平华润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619号民事判决书〕
11.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小飞鱼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风铃动漫有限公司、济南历下上方有电子产品经营部、黄宇高、龚浪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568号民事判决书〕
12. 湖南守护神制药有限公司与武汉东信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天地人和药业有限公司、广东恒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
13. 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宁波嘉琪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再44号民事判决书〕
14. 广州钧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荷包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1635号民事判决书〕
15. 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老码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
16. 重庆家富富侨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富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藏知民终1号民事裁定书〕
17.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姜志刚、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935号民事判决书〕
18.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西宁城北兴敏蔬菜水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知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权属、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
19. 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宁乡县皇家贵族音乐会所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7号民事判决书〕
20.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5648号民事判决书〕
21.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
22. 北京完美建信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南宫市广播电视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23. 孙德斌与上海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民申2416号民事裁定书〕
24. 北京百慕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宋城演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丽江茶马古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
25.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终709号民事判决书〕
26. 河南省银都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397号民事判决书〕
27.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民事判决书〕
28. 邱怀喃、邱怀芬、曾君富与贵州省博物馆、贵州省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西安美术学院、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人民政府著作权权属及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1141号民事判决书〕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
29. 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方果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33号民事判决书〕
30. 张仁勋与四川省宜宾市吴桥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培均、宜宾市砖瓦协会、宜宾恒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宾县四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创力机砖有限责任公司垄断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
31.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西安陆智投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11133号民事判决书〕
32. 珠海仟游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鹏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策略一二三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南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昊、肖鑫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
33. 长沙文和信餐饮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柳州市城中区老浮桥龙虾餐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民终1819号民事判决书〕
34. 海南省盐业总公司与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海口方韦物流有限公司、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李存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
35.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
36. 四川省成都市第七中学与眉山冠城七中实验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知民终202号民事判决书〕
37.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诺特金参口腔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
38. 兰州市城关区新东方学校与李虎、黄莉娜、吴丹、兰州市七里河区菁英英语培训学校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
(五)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及禁令纠纷案件
39.山西利马格兰特种谷物研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西农惠民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克东县金色阳光种子经销处、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新01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
40. 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曾庆利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书〕
41.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斑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民初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2. 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任晓平、孙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行终406号行政判决书〕
43. 爱立信电话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513号行政判决书〕
44. 百威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370号行政判决书〕
45. 云南则道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石一龙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3768号行政判决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46. 马振予等4人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
47. 镇江华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丹阳市丰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蒋启华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191刑初92号刑事判决书〕
48. ABB阿西亚·布朗·勃法瑞有限公司与张业锋、芜湖市迪顿电气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29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
49. 姜建辉等6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刑终2568号刑事裁定书〕
50. 孔丹丹等4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2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
一、“小i机器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摘要】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本专利是实现用户通过即时通讯平台或短信平台与聊天机器人对话,使用格式化的命令语句与机器人做互动游戏的专利。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均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本专利利用聊天机器人系统的游戏服务器进行互动的游戏功能,符合专利法对充分公开的要求,故维持本专利有效。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专利授权历史档案,智臻公司认可游戏服务器功能是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重要原因,本专利说明书对于游戏服务器与聊天机器人的其他部件如何连接完全没有记载,未充分公开如何实现本专利限定的游戏功能,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决定。智臻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中的游戏服务器特征不是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可以不作详细描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就可以实现相关技术内容,因此,本专利涉及游戏服务器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审后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我国计算机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专利。“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判断作为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充分公开,不仅是人工智能领域专利审查和诉讼中的疑难问题,也直接决定了专利申请人能否对有关技术方案享有独占权。本案再审判决明确了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断标准,充分保护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果,在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的同时,助力加强关键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储备。
二、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系列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2018年1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未侵害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请求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2018年4月,为反制华为公司的本案诉讼,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一审法院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2020年8月27日,德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该判决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万欧元担保后获得临时执行。该判决认定,康文森公司向华为公司提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要约未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康文森公司的前述要约中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约为本三案一审判决所确定中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18.3倍。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申请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即: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上述德国判决。如违反本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该裁定于当日送达。康文森公司在复议期内提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康文森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我国知识产权诉讼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明确了采取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行为保全措施时应考虑的必要性、损害程度、适应性、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礼让因素等,并首次探索日罚金制度,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本案裁定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国天丝公司)与案外人签订合资合同,约定成立合资公司,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公司),泰国天丝公司为红牛公司提供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双方曾约定,红牛公司产品使用的商标是该公司的资产。经查,17枚“红牛”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均为泰国天丝公司。其后,泰国天丝公司与红牛公司先后就红牛系列商标签订多份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红牛公司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此后,红牛公司针对“红牛”系列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大量市场推广和广告投入。红牛公司和泰国天丝公司均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过维权及诉讼事宜。后红牛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红牛”商标权,并判令泰国天丝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红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红牛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种方式。判断是否构成继受取得,应当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就权属变更、使用期限、使用性质等做出了明确约定,并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在许可使用关系中,被许可人使用并宣传商标,或维护被许可使用商标声誉的行为,均不能当然地成为获得商标权的事实基础。最高人民法院遂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当事人系列纠纷中的核心争议。本案判决厘清了商标转让与商标许可使用的法律界限,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意义,释放出平等保护国内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积极信号,是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改善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四、“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
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芯公司)申请登记了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赛芯公司认为,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未经许可,复制、销售的芯片与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相同,侵害了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故诉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经鉴定,被诉侵权芯片与涉案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实质相同,构成侵权,判决裕昇公司赔偿赛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裕昇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不服,提起上诉称:涉案布图设计图样的纸件不清晰,不应得到保护;不能以芯片样品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且涉案布图设计不具有独创性。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并不以公开布图设计的内容为条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为执行某种电子功能而对于元件、线路所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三维配置,对于独创性的证明,不能过分加大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权利人主张其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整体或者部分具有独创性应受保护时,应当对其独创性进行解释或者说明,然后由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该布图设计的三维配置是否具备独创性。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判决厘清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判断的基本思路,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作出具体指引,有力地维护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利益。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对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促进自主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的使命担当。
五、员工违反保密义务刑民交叉案
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宋祖兴与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签订《离职后义务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大西洋公司认为,宋祖兴向案外人武汉恒瑞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谷公司)提供注册资金和技术支持,并披露了大西洋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协议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祖兴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经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在恒瑞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玉祥(大西洋公司的前员工)涉嫌损害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恒瑞谷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侦查结果不涉及宋祖兴,亦无宋祖兴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认定。根据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宋祖兴无关,故驳回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西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并未对宋祖兴提起公诉,故刑事判决不涉及宋祖兴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未对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的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的情况下,不构成对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预决事实,也不应直接据此认定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无关。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宋祖兴是恒瑞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以隐蔽手段隐名组建了与大西洋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恒瑞谷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审本案,并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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