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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2009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1993年9月出生)应朋友陈某的请求来到某附属中学,二人在学校门口遇到梁某某等十余人,后被带到某一小区里。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091120被告人王某某(19939月出生)应朋友陈某的请求来到某附属中学,二人在学校门口遇到梁某某等十余人,后被带到某一小区里。被害人梁某某坐在花坛边,让被告人王某某蹲下,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从,被害人梁某某首先动手打了王某某,王某某随后持刀将被害人扎伤,致其腹部开放性刀刺伤、肝破裂,面部及腰背部多处刀刺伤,经鉴定为重伤。被告人王某某左额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当日,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二)裁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故意伤害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双方最终就附带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在刑事部分开庭前履行完毕。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合议庭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案例评析

本案法官通过情理交融的耐心工作,使附带民事部分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方面,被害人损失得到及时弥补,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另一方面,被告人认识到行为的危害,真诚悔过自新。法院综合具体案情,以及被告人得到谅解、学校愿意接收等因素,对其判处了缓刑。被告人家属送来两面锦旗,上书“严格执法、挽救少年”、“知心姐姐”。

在王某某缓刑考验期间,法官继续对他跟踪帮教,并聘请专家对他进行心理疏导,鼓励他发奋读书。最终,王某某以595分的高考成绩被重点大学录取。被害人由于赔偿及时到位,在伤情恢复后出国发展,成长为一名职业模特,走上国际T型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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