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酒后送其女友回学校宿舍途中,被害人张某回头看了王某一眼,王某心生不满,遂持刀向张某大腿扎去,致张某轻微伤。张某找来同学刘某、杨某帮忙。被告人王某扎伤张某后,将其女友送回公寓,遇到张某找来的刘某与杨某。杨某拦住王某,双方产生争执,杨某动手打王某。王某再次持刀扎伤杨某,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积极赔偿,与被害人杨某、张某分别达成和解,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持刀扎伤他人,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同时王某家庭结构稳定,父母有监管教育能力,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愿意协助做好王某的矫正帮教工作,学校愿意接收王某,并配合做好矫正工作,故王某具备监管和帮教条件。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三)案例评析
本案突出之处在于法官高度重视案外延伸工作,为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复学提供最大便利。首先,法院委托司法局对王某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适用非监禁刑有助于王某回归社会,同意接受王某进行社区矫正。随后,法官主动与未成年人居住的社区和原就读学校联系,落实缓刑期间的监管帮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