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姬某某因恋爱纠纷与被害人任虎兴各纠集数人互殴。厮打中,姬某某持刀将任虎兴捅伤,致任虎兴右侧开放性血气胸、右侧第7肋骨骨折、肝脏破裂,构成重伤。案发后,姬某某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时,姬某某不满18周岁。
(二)裁判结果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虎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872.62元,姬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姬某某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二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在恋爱过程中容易感情冲动,在自控力薄弱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不计后果而犯罪,这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同时,本案原告人和被告人在纠纷发生后,各自纠集多人互殴,也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特点,即团伙犯罪。未成年人往往讲“哥们儿”义气,一人有事,同伙齐上。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主观恶性小的激情犯罪,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他未成年参加者,情节较轻的,应以教育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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