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同山、张祖斌等18名被告人拐卖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孙同山、张祖斌、田学良伙同刘兴花、任香港、梁滨、刘根、白汝祥、曹国强、徐妮娜、焦美花、卢宝爱、李金晓、王铭明、刘彬、刘超、刘学、陈志全以出卖为目的,先后结伙强抢7名儿童贩卖(其中1名系从被害人亲生父母手中抢走),居间介绍7名儿童贩卖,共计贩卖儿童14人。其中被告人孙同山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张祖斌参与强抢儿童7人贩卖。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同山、张祖斌、田学良伙同其他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贩卖或居间介绍儿童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田学良还犯有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孙同山有立功表现,且部分犯罪系未遂,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孙同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祖斌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田学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
(三)案例评析
本案涉案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地域跨度广,受害儿童人数众多。18名被告人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疯狂作案14起,先后贩卖14名婴幼儿,其中还有7名是强抢后贩卖。这7名被强抢的婴幼儿,有的是“黑吃黑”,更令人发指的,甚至有一名幼儿是从亲生父母处强行夺走的。本案中的大多数被拐儿童,因为是被居间介绍贩卖,没有找到上线,至今仍被抚养在收买人的家中。这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