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7年2月生,高中文化,学生)与刘鹤林、刘宏飞、杜志威(已判刑)在滨州市一KTV消费过程中,因琐事与被害人赵云飞发生争执。刘鹤林、杜志威欲行报复。次日凌晨,被告人郭某某与刘宏飞、杜志威乘坐刘鹤林驾驶的车辆尾随赵云飞、李永亮等人至一饭店,被告人郭某某持甩棍、刘宏飞持消防斧、杜志威持砍刀伙同刘鹤林,对被害人赵云飞、李永亮等人进行砍、打,致赵云飞、李永亮受伤。经法医鉴定,赵云飞、李永亮之损伤程度均为轻伤。被告人郭某某于2013年9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赵云飞、李永亮经济损失40000元,二害人对其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赵云飞、李永亮的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由于其一时冲动,伙同他人共同致两人轻伤,情节较为恶劣,但鉴于其有多个从轻情节,如未成年人、自首、从犯、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院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