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2016年初,蒋某通过QQ与何某认识,何某自称手上有考试作弊的电子设备。经过商谈,蒋某于当年3月份通过何某购买了两台考试作弊设备,并学习了该设备的操作方法,何某收取蒋某2000元。
蒋某获得作弊设备后,准备用于当年的高考中,并通过互联网认识了江西省某中学高中生吕某和南昌某大学学生余某。三人商议后,决定由吕某提供当年高考试题,余某负责做题,蒋某还找到了范某等人协助作弊。高考前夕,考生包某和李某找到蒋某,要求蒋某帮助其在考场上作弊。蒋某收取了他们每科2500元的“辅助费”。
考试期间,吕某进入考场,使用电子设备对空白试卷进行拍照,并通过QQ将试卷发送给协助作弊的范某,范某在安徽省涡阳县某酒店内将空白试卷照片发送给大学生余某,余某做完后,拍摄照片并发送给范某,范某收到余某做出的答案,将图片编辑成文字后通过电脑控制考试作弊设备发到考生秘密带入考场的“橡皮”形状的电子接收器上。然而,监考老师在考场上当场发现了两名考生手中的橡皮疑似电子作弊设备,于是上报给公安机关处理,何某、蒋某、吕某、余某、范某等很快便悉数落网。
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销售考试作弊电子设备用于他人高考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鉴于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属于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且何某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其非法收入应予没收。据此,法院判决何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非法收入二千元,予以追缴。吕某、余某、范某等人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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