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当前位置:首页 > 司法案例 > 案例评析

捏造事实规避债务 虚假诉讼严惩严罚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姜某为规避债务,以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由其变更为温某,但该公司仍由姜某实际控制。此后...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姜某为规避债务,以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由其变更为温某,但该公司仍由姜某实际控制。此后,姜某安排公司员工伪造了一份以姜某个人名义向甲公司购买货值2900余万元电子产品的购销合同及销售签收单,同时还虚构了一份股权质押合同,以其个人持有的乙公司120万股股权为该购销合同作质押担保。

随后,姜某以甲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姜某未按约支付上述货款为由,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据此裁定冻结姜某的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冻结姜某持有的乙公司股份。

诉讼中,姜某与甲公司达成调解,法院作出调解书,由姜某支付甲公司3000万元。同年,甲公司又故意以执行标的有瑕疵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执行法院据此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公安机关发现姜某系为规避债务、保全个人财产实施上述诉讼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依法将其抓获。

重庆五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姜某并没有与他人串通,而是自己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前保全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从而阻却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依法以虚假诉讼罪判处姜某罚金50万元,再审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司法实践中,此类虚假诉讼多发生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通常表现为行为人捏造事实,通过司法程序对其名下财产先行保全,而后在获得法院裁判文书后,通过执行程序将其财产“合法”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他人名下,从而达到保全个人财产、逃避债权人执行的目的。此类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妨害司法程序,社会危害严重。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