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2015年底,林某光、余某浩共谋,由林某光出资20万元,余某浩负责具体实施,在网络平台中通过充值和提现方式兑换游戏筹码赚取差价,所得利益两人按比例进行分配。林某光、余某浩在山西省太原市租赁房屋开设工作室并招募业务员,通过“龙皇棋牌”“集结号”“850”等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并采取一定方法使其账户处于游戏排行榜段位前列。行业内称此类工作室为“银子商”,即利用相较于网络平台更为划算的价格为相关人员提供充值、上分服务,相关人员赢得游戏分或者输分尚有剩余便会及时通过工作室提现、下分。案发后,林某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
城口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光等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犯罪金额统计方式与传统现实开设赌场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量刑时酌情考虑。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光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追缴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各被告人部分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一审宣判后,林某光等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但鉴于二审期间林某光等人亲友已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其余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此类犯罪模式新颖,隐蔽性强,赌客参与赌博便利,危害性极大,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法院透过犯罪行为表象,通过对其运营模式、牟利手段等分析,认定其行为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和持续性等开设赌场的核心特征,遂以开设赌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