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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他人商铺 限期搬离赔偿损失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阜阳市某房产开发公司在该市阜南县开发建设了一处门面商铺,2018年2月,阜南某装饰公司在没有告知该...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范天娇 实习生汪涛

阜阳市某房产开发公司在该市阜南县开发建设了一处门面商铺,2018年2月,阜南某装饰公司在没有告知该房产开发公司的情况下,对门面商铺进行了装修,并作为其经营门店使用。房产开发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敦促该装饰公司立即搬离,并恢复商铺原貌。但直到2020年6月,装饰公司仍未搬离,其间也未与房产开发公司协商解决问题,房产开发公司遂将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房产开发公司确拥有该处商铺的产权,被告装饰公司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占用该处商铺,并进行了装修作为经营门店使用,已经侵害了原告的物权,因此应依法恢复该处商铺的原状并搬离,被告侵占商铺期间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装饰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商铺恢复原状并归还给原告,赔偿原告占用商铺期间每月427元的租金损失,同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的公证费2000元。

承办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侵害后果一直延续到民法典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依据民法典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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