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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兑现仍未还款 更换号码携款逃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2017年7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张某与姜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姜某某偿还张某借款5万元及利...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2017年7月26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就张某与姜某某借款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姜某某偿还张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1512元。判决生效后,姜某某未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张某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28日,法院向姜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谈话中,姜某某提交1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汇票兑现后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但姜某某将承兑汇票兑现后并未完全履行对张某的还款义务,而是更换联系方式并离开西宁市,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执行法院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在大连火车站将姜某某抓获,并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向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将1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兑现后具备履行能力,却选择逃离本市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已还清对张某的所有欠款,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被告人姜某某违反执行中的承诺,在兑现15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后,携款逃离本市并更换联系方式,拒不执行,藐视司法,涉案金额较大,符合“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及时将姜某某捉拿归案,并予以公开宣判、定罪量刑,促使姜某某偿清了对张某的所有欠款,在社会上起到很好的惩治与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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