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8/82/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2-12-28
实施日期 2006-04-1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二月二十八日独一条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号法令第四十六条及五十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四十六条 (文件)
一、 。
二、签发任何类别澳门来源证明文件,只以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为之。
三、 。
第五十条 (程序)
一、 。
二、 。
三、来源证明文件一经签妥,经济厅将该文件之正本及第一副本,连同经核签之有关活动商业发票,正本送交所参予之银行机构;第二副本交与关系人;第三副本送交澳门发行机构,其余副本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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