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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订定管制对外贸易活动及有关手续简化规则第四十六条及五十条内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8/82/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2-12-28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68/82/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2-12-28

实施日期 2006-04-1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十二月二十八日

独一条 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号法令第四十六条及五十条条文改为如下:

第四十六条 (文件)

一、 。

二、签发任何类别澳门来源证明文件,只以正本一份及副本五份为之。

三、 。

第五十条 (程序)

一、 。

二、 。

三、来源证明文件一经签妥,经济厅将该文件之正本及第一副本,连同经核签之有关活动商业发票,正本送交所参予之银行机构;第二副本交与关系人;第三副本送交澳门发行机构,其余副本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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