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澳门法规

核准整顿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情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7/88/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3-24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7/88/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3-24

实施日期 2006-04-20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二十八日

经八月十日第60/87/M号法令修订之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矫正了对某些业务发给行政准照事宜,并顾及维护公共利益及尊重私人正当利益。

在新制度生效后两年内,出现了若干困难,诸如关于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换领准照问题。

因此并配合政府在纪律及教育上的关注,认为适宜给予一个期限,使上述商店持有人得以有利条件将有关商店之情况正常化。

综上所述;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总督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之情况正常化)

一、给予处于不正常情?字?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之持牌人由本法令公布之日起计六十天期限,使有关商店之情?渍?常化,而不加重任何罚款。

二、当进行上款所指的情况正常化,并不妨?薪筛队?交之费用。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通过

?灏湫?

总督 文礼治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