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7/88/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3-24
实施日期 2006-04-20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二十八日
经八月十日第60/87/M号法令修订之二月十六日第8/87/M号法令矫正了对某些业务发给行政准照事宜,并顾及维护公共利益及尊重私人正当利益。
在新制度生效后两年内,出现了若干困难,诸如关于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换领准照问题。
因此并配合政府在纪律及教育上的关注,认为适宜给予一个期限,使上述商店持有人得以有利条件将有关商店之情况正常化。
综上所述;
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澳门总督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之情况正常化)
一、给予处于不正常情?字?理发室、发型屋及美容院之持牌人由本法令公布之日起计六十天期限,使有关商店之情?渍?常化,而不加重任何罚款。
二、当进行上款所指的情况正常化,并不妨?薪筛队?交之费用。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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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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