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2/88/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3-22
实施日期 2006-04-1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二十八日
由于近年来停泊汽车之数量持续上升,所以本地区交通阻塞之情况日趋严重。
为使公共道路畅通无阻,已设置及安装禁止停车及泊车之路面标记,不遵守该等标记者将遭受较严重之处罚。
因此,须修改法律,规定在车辆停泊于划上黄色实线且已装设禁止泊车指示牌之地点时,有关车辆可能被移走。
基于此;
经取得交通高等委员会之赞同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核准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在九月三十日第31/78/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内增加d项,内容如下:
d)车辆停泊于划上黄色实线且已装设禁止泊车指示牌之地点。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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