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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九月三十日第31/78/M号法令(公共街道泊车位)第三条一款增加一项条文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2/88/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3-22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22/88/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3-22

实施日期 2006-04-18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三月二十八日

由于近年来停泊汽车之数量持续上升,所以本地区交通阻塞之情况日趋严重。

为使公共道路畅通无阻,已设置及安装禁止停车及泊车之路面标记,不遵守该等标记者将遭受较严重之处罚。

因此,须修改法律,规定在车辆停泊于划上黄色实线且已装设禁止泊车指示牌之地点时,有关车辆可能被移走。

基于此;

经取得交通高等委员会之赞同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经二月十七日第1/76号法律核准之《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独一条 在九月三十日第31/78/M号法令第三条第一款内增加d项,内容如下:

d)车辆停泊于划上黄色实线且已装设禁止泊车指示牌之地点。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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