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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局大陆撤退前各项债务暂缓支付电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一 (原因)

案经财政部前准中央银行代电,略以本总分行在各该地区撤退时,有因时局突变,大部人员帐册,未及撤出,致各项债权债务,一时无从清理,近以一部分债权人持据来行要求清偿,甚有委托律师依法诉追,应付殊感困难,盖(一)本行年来因大陆军事失利,一再播迁、七十余分行处,相继沦陷,未及清理之债权债务必不在少,一二案件之清理,虽不甚困难,但此例一开,其他散失陷区之人员帐册,虽免被匪方劫持,伪造证据,流台效尤。(二)本行在大陆之损失不赀,政府垫款及各地军政机关提借款项,亦难收回,致负债方面,一时更难清偿,(三)目前本行资力,悉已支持戡乱军事费用,犹虞不足,何甚再事分散。综上理由,为保持现有资力,并免各持据人来行追索及杜流弊起见,拟附办法,请转陈核定公布施行等由。

二 (依据)

当查银行业务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补充条例,业经呈奉行政院三十九年五月九日台三十九(财)字第一九0五号指令略开,已转咨立法院暂缓审议,至中央银行所有各项外汇存款,未经收回之结汇证及外汇移转证,一律暂缓支付,俟大陆光复后,酌加利息偿付各案,亦经呈奉行政院三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台三十九财字第二八八0号及一八八一号两指令准予照办各在案。又查中央银行所称:在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暂进不能清偿之困难,系属实情,且各国家行局在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之清偿,均有同样之困难,除中央银行外汇债务,应照核定案办理外,各国家行局在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自可依照国家总动员法第十六条“本法施行后,政府于必要时,得对货币流通与汇兑之区域及人民债权之行使,债务之履行,加以限制”之规定,由行政院令饬一律暂缓偿付,俟光复大陆后另订处理办法,经呈奉行政院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三十九(财)字第七0一一号指令略开:“呈悉准予照办,除报告本院第一六四次会议外,仰即转行知照”等因。

三 (知照)

除分电外,合行电仰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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