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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全部或部分与电讯工作有关之邮电司人员若干选择之法律制度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0/82/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2-02-15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10/82/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2-02-15

实施日期 1982-02-15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二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一、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日特许合同所包括之澳门邮电司(葡文缩写为CTT)人员之名单将公布于《政府公报》,该等人员享有选择加入澳门电讯有限公司(葡文缩写为CTM)编制之权利。

二、为使有关人员能行使上款所指之选择权,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应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五日止,透过澳门邮电司向上述名单所指每一人员派发一份印有加入编制后将获提供之特定条件之文件及一份人员通则。

三、在作出个人选择后,各人将所作之选择填写于邮电司派发之专用表格内,且应至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五日止提交该表格,自此不得改变已作出之选择。

四、未于上款所述期限提交有关表格,表格填写不正确或欠签名,均视为拒绝加入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编制。

第二条 一、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为第一条第二款所指特定条件针对之人订出之报酬,不得低于有关名单公布时该人收受之报酬。

二、上款所述报酬,指经作出必需扣除及缴纳相关税项者,即使属每年计算者亦然。

三、规定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为选择加入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之邮电司人员加入该公司编制之日期。

第三条 一、载于有关名单且为退休而具十五年服务时间之人员,得至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申请退休,但不影响上两条第三款所指方案之选择。

二、申请退休,而未支付与退休相应服务时间所需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供款之利害关系人,得申请以一次全数缴付或从定期金中分期扣除办法,缴付所欠供款。

三、对须支付所欠供款涉及之服务时间计算在内为十五年者,如符合上款之规定,有关退休申请方获批准。

四、符合第一款及第三款要件之退休申请,不论申请人之年龄及有否办理特别手续均获批准;有关离职待退休状态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计。

五、根据本条规定所批准之退休金,应按照七月七日第7/81/M号法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及同一法律之附表六计算。

六、为上款之目的,以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实际收取之职级薪俸为准,而不论该时担任职务之任用方式、与行政当局之联系及服务时间。

七、根据本条规定之计算方法及基数而得之每月退休金不足九百元时,将之定为九百元。

第四条 一、根据本法规加入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人员编制且行使第三条赋予之权能之人,继续享有身为退休或离职待退休公务员之一切权利,但下列权利例外:

a)家庭津贴;

b)医疗援助。

二、不再属被特许企业人员编制之人,则不受上款例外之约束。

第五条 一、根据本法规加入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人员编制其余之人,其与公职之联系虽然实时被消灭,但本地区仍向其保证:

a) 享有根据适用于属本地区本身编制之所有公务员之有关规定,由本地区或公共自治机构以租赁形式分配之房屋之权利;

b) 享有根据为本地区公务员制定之同一法律制度取得房屋之权利;

c) 继续享有与公务员相同之有关已向储金局借取款项或将向储金局借取款项之权利;

d) 继续享有根据同一法律制度收回为政府提供服务时间相应之已缴付之退休金及抚恤金供款之权利;

e) 享有根据规范澳门政府服务人员福利会之法例加入该会成为受益人之权能;

f) 因任何原因终止电讯服务之特许时,享有返回本地区公职本身编制之权能;

g) 在被特许企业因工作意外死亡,享有根据本地区规范公务员相同情况之法例规定收取定期金之权利;

h) 享有根据为属本地区本身编制公务员订定之条件,在离职待退休或退休后回国定居之旅费之权利。

二、第一款a至f项订定之保障,不适用于自愿脱离被特许企业人员编制之人,但不包括退休之情况,亦不适用于因纪律处分而被开除之情况。

第六条 一、承认本法规第五条所指之人员享有根据为本地区编制内公务员所订定制度之退休权、以及收取抚恤金及其它金钱补助或实物补助之权利,但年资奖金除外;为此,在被特许企业之服务时间计作在澳门公共行政当局内之服务时间。

二、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及上款所指之工作人员须向澳门退休基金会缴纳补偿;该补偿系根据为行政当局及其公务员所定之在退休及抚恤金方面之规定而计算。

三、澳门电讯有限公司所承担之补偿及在工作人员薪俸中扣除之补偿,应由雇主实体于薪俸内作扣除后之翌月二十日前送交澳门退休基金会。

四、为本条之效力,将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人员通则订定之报酬,视为独一薪俸;如未订定有关报酬,则在不考虑任何不固定因素下,将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为有关人员订定之固定报酬视为独一薪俸。

五、适用第一款所产生之财政负担责任,系由本地区根据为澳门公共行政当局之退休者及抚恤金受领人所定之方式承担。

第七条 一、对根据本法规加入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编制且获本地区或任何自治公共机构分配房屋之人员,继续从其薪俸中扣除有关租金。

二、租金金额应根据规范公务员有关事宜之法律规定确定。

三、上述人员根据本法规仍在被特许企业工作时,澳门电讯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上两款所指租金后,应于上条第二款所规定之期限内,将电讯服务特许合同附件八规定之金额送交公钞局或拥有该房屋之公共机构之司库,以避免由本法规保障之住屋权利因使用其它付款方法而受损害。

第八条 一、澳门电讯有限公司终止其与本法规所述人员在合同上之联系之任何决定,在获总督认可后方视为确定及具执行力。

二、总督得命令驻澳门电讯有限公司之代表执行认为所需之措施以行使总督之权限。

三、本条赋予总督之权限得转授他人,并应自接获有关决定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该权限。

第九条 适用本法规内涉及本地区与本法规所指人员之关系之条文时所产生之疑问,由总督以批示解决。

第十条 本法令实时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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