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之过犯不涉及刑事范围者,除其他法律别有规定外,其惩罚依本法行之。
第二条 (现役军人之意义)
本法称现役军人者,谓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及士兵在营服现役者而言。
第三条 (视同现役军人)
下列各款人员,视同现役军人:
一 陆、海、空军所属军中文官及专任聘雇人员。
二 战时国民兵被召辅助战时勤务或参加作战者。
三 战时担任警备地方之保安部队官长、士官及士兵。
四 战时参加战斗序列之地方民众自卫团队,及其他特种部队之官长、士官及士兵或队员。
五 应召期间之后备军人。
第四条 (惩罚种类)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之惩罚;分军官惩罚、士官惩罚及士兵惩罚。
第五条 (军官惩罚种类)
军官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撤职。
二 记过。
三 罚薪。
四 检束。
五 申诫。
第六条 (士官惩罚种类)
士官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管训。
二 降级。
三 记过。
四 罚薪。
五 悔过。
六 罚勤。
七 申诫。
第七条 (士兵惩罚种类)
士兵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管训。
二 降级。
三 记过。
四 禁闭。
五 罚勤。
六 禁足。
七 罚站。
八 申诫。
第八条 (应受惩罚之过犯)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应受征罚之过犯如下:
一 冒犯长官或肆意诋毁者。
二 言行不检,有损军誉者。
三 性情粗暴或态度傲慢,不遵约束者。
四 挑拨离间或匿名中伤者。
五 擅用民力或民物,情节轻微。
六 荐举不当或未履行保证责任者。
七 殴人而未成伤者。
八 领导无方,管训失当者。
九 怠忽职责或托故图免勤务者。
十 办理公务,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 侵越权限或处理失当者。
十二 误解命令或误传命令,情节轻微者。
十三 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损失者。
十四 购买、收藏、搬运或发给公物有误者。
十五 操纵机械不慎,因而失事,情节轻微者。
十六 干预外事,迹近招摇者。
十七 不守规定秩序或时间者。
十八 违背信约者。
十九 争功诿过或说谎欺骗者。
二十 请假逾限者。
二十一 违反整洁规定者。
二十二 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情节轻微者。
二十三 在警戒或接战地域外,违反保密规定,情节轻微者。
二十四 仪容不整或礼节不周,有失军人仪态者。
二十五 其他有败坏军纪之行为者。
第九条 (惩罚种类决定标准)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犯前条各款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依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 (撤职)
撤职: 凡过犯情节重大者,得予以撤职。
依本法规定撤职者,非满一年不得任用。
第十一条 (记过)
记过: 分记过与记大过,记过三次,视为记大过一次。
在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军官撤职,士官及士兵管训。
第十二条 (罚薪)
罚薪: 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间以二个月为限。
第十三条 (检束)
检束: 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四条 (管训)
管训: 士官、士兵受管训时,再施以教育,其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十五条 (降级)
降级: 依惩罚时之等级降一级,非满三个月不得回复原级。
第十六条 (悔过)
悔过: 于悔过室内行之,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 (禁闭)
禁闭: 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于禁闭室行之,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八条 (罚勤)
罚勤: 于例假日行之,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每日罚勤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第十九条 (禁足)
禁足: 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第二十条 (罚站)
罚站: 以立正行之,其时间以二小时为限。
第二十一条 (申诫)
申诫: 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第二十二条 (对撤职或管训之申诉)
对撤职或管训处分,被惩罚人如有不服,得向上级申诉。
第二十三条 (上将之惩罚)
上将之惩罚,由总统核定之。
第二十四条 (中将以下惩罚权责归属及程序)
中将以下惩罚权责之所属及程序,于施行细则中定之。
第二十五条 (施行细则之订定)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