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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海空军惩罚法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0-01-01

实施日期 1970-01-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之过犯不涉及刑事范围者,除其他法律别有规定外,其惩罚依本法行之。

  第二条 (现役军人之意义)

  本法称现役军人者,谓陆、海、空军军官、士官及士兵在营服现役者而言。

  第三条 (视同现役军人)

  下列各款人员,视同现役军人:

  一 陆、海、空军所属军中文官及专任聘雇人员。

  二 战时国民兵被召辅助战时勤务或参加作战者。

  三 战时担任警备地方之保安部队官长、士官及士兵。

  四 战时参加战斗序列之地方民众自卫团队,及其他特种部队之官长、士官及士兵或队员。

  五 应召期间之后备军人。

  第四条 (惩罚种类)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之惩罚;分军官惩罚、士官惩罚及士兵惩罚。

  第五条 (军官惩罚种类)

  军官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撤职。

  二 记过。

  三 罚薪。

  四 检束。

  五 申诫。

  第六条 (士官惩罚种类)

  士官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管训。

  二 降级。

  三 记过。

  四 罚薪。

  五 悔过。

  六 罚勤。

  七 申诫。

  第七条 (士兵惩罚种类)

  士兵惩罚之种类如下:

  一 管训。

  二 降级。

  三 记过。

  四 禁闭。

  五 罚勤。

  六 禁足。

  七 罚站。

  八 申诫。

  第八条 (应受惩罚之过犯)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应受征罚之过犯如下:

  一 冒犯长官或肆意诋毁者。

  二 言行不检,有损军誉者。

  三 性情粗暴或态度傲慢,不遵约束者。

  四 挑拨离间或匿名中伤者。

  五 擅用民力或民物,情节轻微。

  六 荐举不当或未履行保证责任者。

  七 殴人而未成伤者。

  八 领导无方,管训失当者。

  九 怠忽职责或托故图免勤务者。

  十 办理公务,不遵法令程序者。

  十一 侵越权限或处理失当者。

  十二 误解命令或误传命令,情节轻微者。

  十三 保管公物,因疏忽致有损失者。

  十四 购买、收藏、搬运或发给公物有误者。

  十五 操纵机械不慎,因而失事,情节轻微者。

  十六 干预外事,迹近招摇者。

  十七 不守规定秩序或时间者。

  十八 违背信约者。

  十九 争功诿过或说谎欺骗者。

  二十 请假逾限者。

  二十一 违反整洁规定者。

  二十二 利用职权,假公济私,情节轻微者。

  二十三 在警戒或接战地域外,违反保密规定,情节轻微者。

  二十四 仪容不整或礼节不周,有失军人仪态者。

  二十五 其他有败坏军纪之行为者。

  第九条 (惩罚种类决定标准)

  陆、海、空军现役军人犯前条各款之一者,视情节轻重,依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条 (撤职)

  撤职: 凡过犯情节重大者,得予以撤职。

  依本法规定撤职者,非满一年不得任用。

  第十一条 (记过)

  记过: 分记过与记大过,记过三次,视为记大过一次。

  在一年内记大过三次者,军官撤职,士官及士兵管训。

  第十二条 (罚薪)

  罚薪: 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其期间以二个月为限。

  第十三条 (检束)

  检束: 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四条 (管训)

  管训: 士官、士兵受管训时,再施以教育,其期间以六个月为限。

  第十五条 (降级)

  降级: 依惩罚时之等级降一级,非满三个月不得回复原级。

  第十六条 (悔过)

  悔过: 于悔过室内行之,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七条 (禁闭)

  禁闭: 除作战训练及差勤外,于禁闭室行之,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第十八条 (罚勤)

  罚勤: 于例假日行之,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每日罚勤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第十九条 (禁足)

  禁足: 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间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第二十条 (罚站)

  罚站: 以立正行之,其时间以二小时为限。

  第二十一条 (申诫)

  申诫: 以书面或言词为之。

  第二十二条 (对撤职或管训之申诉)

  对撤职或管训处分,被惩罚人如有不服,得向上级申诉。

  第二十三条 (上将之惩罚)

  上将之惩罚,由总统核定之。

  第二十四条 (中将以下惩罚权责归属及程序)

  中将以下惩罚权责之所属及程序,于施行细则中定之。

  第二十五条 (施行细则之订定)

  本法施行细则,由国防部定之。

  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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