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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第一期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之培训计划之新章程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7/90/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9-13 ...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7/90/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9-13

实施日期 1990-09-13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九月十七日

从举办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中所得的经验,显示出有需要将九月十一日第58/89/M号法令的若干条文修改,以便删除1989/90及1990/91学年的陈述,以及注入若干的修改,使能解决在本学年度,这个计划实施期间所遇到的困难。

为方便参考法例,选择再次刊登所有条文,由于若干修改涉及投考条件和薪酬问题,所以应该使有意参加者易于获得及明了上述条文,并确保前法例所指的所有权利。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的意见;

澳门总督按《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条文如下:

第一条 (目的)

一、九月十一日第58/89/M号法令所设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以下称为“Fopple”目的是培训具备适合教授以 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学——教导学历的双语教师。

二、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第一期,特定目的就是:

a) 透过培训具备适当学历,教授初级水平葡语教师的培训,为给予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授较理想条件;

b) 培训本地双语人员,去确保在官立学校及中文学制私立学校的初级水平葡语教育工作。

第二条 (计划的结构)

一、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第一期为期两年。

二、第一年包括:

a) 由教育司筹划一个为期一百课时的葡文速成课程;

b) 在里斯本文学院葡国语言及文化系举办一个为期三季的课程。

三、第二年包括由教育司举办在澳门为期一学年的教学实习课程。

第三条 (评核)

上条二款b项所指课程结束时,参加者须接受评核试,而进入教学实习,赖于其结果。

第四条 (投考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人仕得投考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第一期:

a) 中文学制第十一级,以及葡语及文化补充教育的第三级,或同等学历;

b) 葡文学制的第十一年级,及有相当于九年级的中文程度;

c) 澳门小学师范学校中葡教育葡语导师培训课程并具有第十一年级,以及最少能操广州话;

d) 倘与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无连系的人仕,必须具备能担任公职所需的一般条件;

e) 倘与澳门公共行政当局有连系的人仕,必须获得所属机构部门领导人许可。

第五条 (投考)

教育司每年透过各种社会传播媒介,公布接受投考人报名的开始及截止日期。

第六条 (取录投考者的数目)

每年总督以批示订出取录投考者的最高人数。

第七条 (投考者的甄选)

一、就读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第一期的投考者,须接受甄别试,用以评核其在写或讲方面的能力。

二、甄选的程序由教育司司长委任典试委员会负责。

三、未被取录的,或自动放弃的投考者,倘若想再次投考须接受新的甄选程序。

四、具备中葡教育葡语导师培训课程的投考者,可豁免本条一款所指的甄选试。

第八条 (参加者的权利)

一、对参加者确保:

a) 关于课程的运作,适时的资料;

b) 支付参加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所引致的费用;

c) 在计划运作期间内在葡国的医疗及药物援助;

d) 在里斯本借助一个辅助架构;

e) 按照第十条所订的规定,在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运作期间,支取薪酬;

f) 支付维持参加者的特别开支及其它负担的津贴;

g) 由教育司签发毕业证书,证明具有在本地区学校,教授初级水平葡语的学历。

二、上款b项所预料的费用包括:

a) 澳门/里斯本来回机票;

b) 在葡国的住宿;

c) 在葡国因参加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所需的交通费。

第九条 (课程的就读)

一、与公职无连系者,将以临时散位制度,就读本课程。

二、与公职有连系者,在对其职业情况无任何损害,尤其是关于参加该计划的时间,被视为在原职实际提供服务间,且倘有需要时,在该计划时间内其编制以外的合约或散位合约终止时将合约续期,如果按照澳门宪章第六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提供服务的人仕,获得有关的许可。

第十条 (薪酬)

一、按照第八条一款e项给予与公职无连系的参加者的薪酬如下:

a) 在计划首年相等于临时助理教育员第一职阶的薪酬;

b) 在第二年即实习时期等于具备足够学历的中葡小学教育临时教师第一职阶薪酬。

二、与公职有连系的参加者,若现薪酬高于上款所定的,则保留其原薪酬。

三、与公职有连系的参加者,倘其原职的薪酬低于本条一款所预的,将收取有关的差额,而这差额是由教育司预算中拨出。

第十一条 (参加者的义务)

一、参加者的义务是:

a) 在澳门参加由教育司举办的葡文速成课程;

b) 参加全部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所指定在葡国的所有活动;

c) 参加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教学实习;

d) 参加评核试及递交报告书,及其它包括在计划各不同阶段的工作事项;

e) 实习完毕后要向本地区公共行政当局服务最少四年教师工作。

二、倘因不足够的理由而不遵守上款a至d项所指的责任及在该计划所指定的评核试未获合格,将引致退出该计划。

三、倘不遵守一款e项的规定,将引致需要按教育司所定的条件,偿还全部的费用。

第十二条 (在本地区提供服务)

一、参加者结束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后而获得合格的整体评核,将确保被聘用为葡语教师,其职级相等于具备适当学历的中葡小学教育临时教师。

二、在本地区提供服务,以临时散位制度或编制以外合约制度为之,但参加者必要参加最近一个中葡教育葡语教师职程公开试。

三、在私立学校提供服务,将成为其特定法例的对象。

第十三条 (计划、项目及评核)

课程的计划、项目及评核方式将由执行课程的负责机构编制制,由教育司核准并刊登于《政府公报》后生效。

第十四条 (权利的保障)

九月十一日第58/89/M号法令所设立就读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所引致的所有权利将受保障。

第十五条 (检讨)

鉴于以葡语作为外语的教师培训计划的试验性质,本法令根据所得的经验至到1991/92学年开始前将进行检讨。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三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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