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54/90/M号法令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9-13
实施日期 1990-09-13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第一章 定义和目的
第二章 组织和课程计划
第三章 葡语教育
第四章 评核
第五章 证书
第六章 最后及暂行条文
第七章 撤销和生效
九月十七日
正进行的澳门教育制度改革的程序,目的是在本地区建立一个适合其社会特征的教育制度。该制度的基本要则将由教育制度纲要法订定,在纲要法内,必要划定中葡教育的管制,并从而复位该教育的目标。
鉴于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核准之中葡小学教育章程已属过时及与现实脱节;
又鉴于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第47587号国令之规定,初中及高中教育系以教学试验制度运作。该国令由四月二十日第十六号政府公报刊登之四月四日第246/74号训令将之实施于本地区。
考虑到中葡教育本身的特性及其与现实的配合,使选择此项教育的青少年得以有一正常的求学途径,为他们提供较具吸引力的学习条件;
在不妨碍将来按照澳门教育制度纲要法所订定的指示进行较深入的检讨情况下,对现行的中葡教育章程作出若干修改。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
澳门总督按照《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一款之规定,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定义和目的
第一条 中葡教育是澳门地区以中文(广州话)教授的官方教育。
第二条 中葡教育之目的是以中文(广州话)给予不同水平的教育及教学的培训,并确保作为外语的葡文教学。
第二章 组织和课程计划
第三条 中葡教育包括下列教育及教学水平:
a)学前教育;
b)小学教育;
c)中学教育;
d)大学预科班。
第四条 学前教育是为四至五岁的儿童而设。
第五条 一、小学教育为期六年。
二、至有关学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足六岁的儿童可进读小学教育一年级。
第六条 一、中学教育为期五年,并分为两个学习阶段:
a)初中,为期三年(学制的第七、第八和第九年级);
b)高中,为期两年(学制的第十和第十一年级);
二、合格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可进读初中;
三、合格完成初中的学生可进读高中。
第七条 大学预科班(学制的第十二年级),是为取得中学教育合格后有意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而设。
第八条 一、教育及教学的不同水平的课程计划,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二、小学教育的课程计划,根据教育——学习两个补充阶段而订定:
a)第一阶段,学制的第一至第四年级;
a)第二阶段,学制的第五和第六年级。
第三章 葡语教育
第九条 按照第二条末端的规定,就读第二章所指不同教育水平的学生必须修读葡语课程。
第十条 上条所指葡语课程包括如下水平:
一、葡语I(LPI),学制为期六年,由小学教育第一年级开始;
二、葡语II(LPII),学制为期三年,于合格完成LPI之后开始;
三、葡语III(LPIII)学制为期两年,于合格完成LPII之后开始。
第十一条 在学前教育期间,举办葡语初阶学习活动。
第十二条 不同水平的葡语课程和初阶活动的结构及计划内容,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第四章 评核
第十三条 中葡教育不同水平的成绩评核制度及升级条件,由总督以批示核准。
第十四条 在订定上条所指评核制度时,遵守以下原则:
a)对于学前教育和葡语初阶的学习活动,并无不合格者;
b)在构成教育不同水平课程计划之科目内,葡语课程有其独立评核;
c)中葡教育不同水平的升级,不受葡语课程的成绩限制。
第十五条 葡语课程不同水平的成绩评核制度及升级条件,由总督以批示订定。
第五章 证书
第十六条 中葡教育授予下列之毕业证书和证明书:
a)小学教育毕业证书;
b)初中毕业证书;
c)高中毕业证书;
d)大学预科证明书。
第十七条 合格完成教育不同水平的学生获发有关毕业证书及证明书。
第十八条 葡语课程授予下列证明书:
a)葡语I(LPI)证明书;
b)葡语II(LPII)证明书;
c)葡语III(LPIII)证明书。
第十九条 合格完成葡文课程的不同水平的学生获发有关证明书。
第六章 最后及暂行条文
第二十条 直至本法令第八条所指的批示公布日前,七月六日第二十七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二日第38/SAEC/87号批示的规定,由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核准的中葡小学教育章程第十一和十二条所载之小学教育课程计划,仍维持生效,但葡语科目除外。
第二十一条 直至本法令第八条一款所指的批示公布日前,分别由七月六日第二十七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二日第37/SAEC/87号批示,七月十八日第二十九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八日第23/SAESAS/88号批示以及七月十日第二十八号政府公报刊登的六月三十日的第9/SAESAS/89号批示所核准的初中及高中的课程计划,仍维持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一、直至本法令第十三和十五条所指的批示公布日前,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八日第22/SAESAS/88号批示所载中葡教育评核规则,仍维持生效。
二、上款之规定亦适用于葡语III (LPIII)水平的评核。
第二十三条 直至按照本法令规定编制的新模式公布日前,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十二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五月八日第28/86/ECT号批示核准之表格和毕业证书模式,仍维持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为着所有法律效力,按照于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八日第22/SAESAS/88号批示发给的有关中葡教育不同水平的中文学历的证明书或毕业证书,视为等同本法令第十六条所指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为着所有法律效力,按照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规定合格完成中葡小学教育的中文学科的学生,均被视为持有中葡小学毕业证书,而不受葡语科的合格所限。
第二十六条 为着所有法律效力,按照七月十一日第二十八号政府公报刊登的七月八日第22/SAESAS/88号批示的规定发给的葡语课程不同水平的证明书,被视为等同本法例第十八条所指的证明书。
第二十七条 在中葡教育的不同水平所发给的毕业证书,为所有目的,在澳门地区具有效力,但不具有葡文官方教育毕业证书的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法令由生效日起计一百八十天内,将核准适应本法令规定的中葡教育新章程。
第七章 撤销和生效
第二十九条 撤销由六月二十五日第22/77/M号法令核准的中葡小学教育章程所载与本法令有抵触的条文,尤其是第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七十九和八十条。
第三十条 本法令由公布日起生效。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三日通过
着颁行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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