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8-07-21
实施日期 1978-07-2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一、短期性周转授信,应以确有还款来源者为限,其资金用途,以短期周转为原则,不得以之充作购置长期资产之用。
二、贷款期间应配合借户之临时性或季节性周转所需期间核定之。贷款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三、每一借户之短期周转性授信最高金额,应参酌借户营业旺季与淡季所需周转资金之差额核估为原则。其属于经常性之周转金宜以中长期贷款方式办理。
四、借户在其他行库之短期周转性贷款余额,必要时应向联合征信中心查询。
五、短期周转授信,应追踪其用途并于交易完成后清偿。
六、授信单位应参考征信单位对客户之征信资料研判是否具有偿债能力。
七、大额授信户(暂定授信总余额新台币1亿元以上者)应编制“现金预估表”分析资金流向,以供行库了解客户资金流向及偿本付息能力,并于贷放后,实际资金已收付,应与预估之现金流量相比较,分析其差别,以为今后授信额度之评估参考。
八、由银行公会征信小组,协调各会员银行选择重要行业,每年一次分别办理行业景气调查,并作成报告提供银行互相交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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