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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理应收客票周转金贷款准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8-07-21 实施日期 197...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8-07-21

实施日期 1978-07-2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一、银行为适应工商企业信用交易之需要,便利其融通所需短期周转资金,得依本办法办理应收客票周转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

二、凡依法登记之公司行号,其财务结构健全,业务经营正常,并与银行往来情形良好者,得提供应收客票为还款财源,向银行申请本贷款。

三、凡向银行申请本贷款之应收客票,应以基于商品之销售、出租或提供服务等实际交易行为所产生者为限。

四、本贷款之用途以短期周转金为原则。

五、本贷款由借款企业依其实际周转需要,预先向银行申请核定应收客票融资额度。在额度内可循环动用,额度动用有效期间最长为一年,每笔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办理分期性付款之融资时,得视实际需要,酌予放宽融资期限。

六、本贷款融资最高额度计算方式如下:

(全年内销金额÷周转次数)×贷放成数-其他行行库客票融资金额=最高客票融资额度

应收帐款(票据)周转次数计算方式,可参照下列方式计算:

    全年内销金额
    ─────────=周转次数
     应收帐款+应收票据

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金额,得以每月底余额平均数或最近余额估计之。

借款公司行号全年内销金额、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金额,均得参酌营业增减及收款条件等实际情形做适当之调整。

七、在本贷款额度内,借款企业得提供本准则第三条所称应收客票,开列清单,送由银行于贷款核定后,委托保管托收,在贷款未偿清前,银行对其委托保管托收之应收客票,应于票载到期日径行提示,并将票款存入专户备偿。除经银行主管特别核准外,不得以新客票换回旧客票方式办理。

八、本贷款每笔融资金额以不超过应收客票金额之八成为原则。

九、本贷款之利率以“中央银行”核定之无担保放款利率计算。但另征有担保品者得以短期担保放款利率计算。

十、银行办理本贷款应注意借款企业实际营业情形审慎办理,对应收客票之查证,可择其金额较大而往来陌生者查对。对有关帐册或交易凭证之查对,可对借款企业信用较差者办理。

十一、银行稽核单位应于一般业务检查时,按规定抽查营业单位是否切实依照规定办理本贷款。

十二、银行办理本贷款,有关应收客票之收纳、保管、提出手续,应依照各银行自订之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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