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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订定政府房屋售予其承租人之制度施行于治安警察厅福利会会员政府房屋出让制度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4/89/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1-09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4/89/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9-01-09

实施日期 2006-04-19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一月十六日

鉴于治安警察厅福利会是一福利性机构,尤其在房屋范畴从事活动;

鉴于该机构得将所兴建或取得之住宅单位转让予其会员,并将出售住宅单位所得之款项重新投资于新房屋,从而弥补上述范畴不足之处;

考虑到有必要订定规范上述出售事宜之法律框架,尤其是行政当局所给予之贷款补贴制度;

基于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澳门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条 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所规定之贷款补贴制度,适用于治安警察厅福利会所兴建或取得之未租赁住宅单位之出售,亦适用于作出租用途之退回住宅单位之出售。

第二条 上条所指住宅单位之优先购买权之规定,由治安警察厅福利会行政委员会所通过之内部规章订定。

第三条 七月十一日第4/83/M号法律所指之不可转让负担及房屋使用制度,亦适用于第一条所指之出售。

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核准

命令公布

总督 文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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