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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定有关在法定场所以外经营及进行任何幸运博彩之罚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9/77/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7-08-27 实...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第9/77/M号

效力级别 澳门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77-08-27

实施日期 1977-09-15

发布机关 澳门

正文

  第一章 非法博彩

  第二章 为公众提供的非法彩票、互相博彩及其它活动

  第三章 在街道上及私人场所内进行博彩

  第四章 经营及进行麻雀牌博彩

  第五章 欺诈术

  第六章 非法贷款

  第七章 最后条例

  八月二十七日

  第一章 非法博彩

  第一条 (非法博彩的处罚)

  凡在法律准许博彩的地方以外经营及进行任何幸运博彩者,将受下列各条所指的处罚。

  第二条 (经营非法博彩)

  一、凡在法律准许博彩的地方以外经营幸运博彩者,以及该等活动的主持人,将处以至一年之监禁,不得易科罚款,此外另处以同等刑期的罚款。再犯者监禁两年及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

  二、凡非上款所指的人士但其从事之活动与经营有关者,将处以至六个月之监禁及同等刑期之罚款。再犯者监禁一年及罚款至一万元。

  三、在博彩枱上发现的款项,或透过经营博彩用的款项,连同博彩所用的家私、物品及器具,悉予没收,拨归澳门社会福利处。

  四、倘一款所指人士系进行博彩屋宇的所有人或受益人时,该等屋宇或受益即行丧失,拨归澳门社会福利处。

  五、倘违犯者的供词足以确实揭发本条所指的犯罪行为及/或其主要违犯者的认别时,本条二款所指的处罚将予缓刑。

  第三条 (进行非法博彩)

  一、凡被发现在法律准许博彩的地方以外进行幸运博彩及在场者,将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再犯者监禁三个月至一年及同等刑期的罚款。

  二、凡屋宇倘承租人未经屋宇所有人签立书面许可,或次承租人未经承租人签立书面许可而将之用作违犯本法例的任何幸运博彩者,屋宇所有人或承租人有权无须经任何法律手续收回屋宇,而承租人或次承租人不得对所有装修或以任何名义索取补偿;即使合约有如是订定者亦然。

  三、倘屋宇所有人或受益人以上款所指方式许可将其屋宇经营非法博彩时,有关屋宇或受益即行丧失,拨归澳门社会福利处。

  四、倘违犯者的供词足以确实揭发本章所指犯罪行为及/或其主要违犯者的认别时,本条一款所指的处罚得予缓刑。

  第二章 为公众提供的非法彩票、互相博彩及其它活动

  第四条 (非法彩票及互相博彩)

  凡未取得适当许可而举办任何性质的彩票或互相博彩者,将处以监禁至六个月及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再犯者加倍处分;有关款项即行没收,拨归澳门社会福利处。

  第五条 (为公众提供的活动)

  一、为公众提供的奖券及同类性质的抽奖,一般上须取得行政准照,并按个别情况订定认为适当的条件。

  二、为商业宣传而设的有奖比赛,须以普通函件报知有关行政当局。对于一款所指之活动,而系学校、慈善机构或其它有意义或不牟利社团筹款者,包括在本款之内。

  三、凡未经适当许可或报备或不遵守所定的条件而进行本条所指之活动者,将处以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再犯者加倍处分,均不妨碍倘有的刑事责任。

  四、所获款项,经刑事裁定后,悉数没收,拨归澳门社会福利处。

  第三章 在街道上及私人场所内进行博彩

  第六条 (在街道上进行博彩)

  凡被发现在街道上进行博彩,虽非幸运博彩,但有涉及金钱或代表金钱所议定的价值来往者,将处以罚款五十元至三百元,再犯者加倍处分,有关款项即行没收,拨归澳门社会福利处。

  第七条 (在私人场所内进行博彩)

  任何形式的博彩倘其噪音或因任何情况致扰及邻居的安宁及休息者,禁止在午夜后进行,违犯者将处以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再犯者加倍处分。

  第四章 经营及进行麻雀牌博彩

  第八条 (经营)

  凡在商业场所、住宅或其它场所以牟利方式经营麻雀牌博彩者,将处以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再犯者监禁至三个月及罚款至一万元。

  第九条 (进行)

  凡在上条情况下被发现进行麻雀牌博彩者,将处以罚款五十元至三百元。

  第十条 (款项及器具)

  在麻雀枱上发现的款项,以及用作博彩的器具,悉予没收,拨归澳门社会福利处。

  第五章 欺诈术

  第十一条 (作欺诈博彩)

  凡以欺诈术而取得博彩的幸运者将以偷窃罪论处,但有关重监禁不超过八年。

  第十二条(伪造及涂改) 凡以任何方式伪造及涂改彩票、奖券或同类性质的抽奖者,将处以监禁至两年及同等刑期的罚款,有关款项则拨归澳门社会福利处。

  第六章 非法贷款

  第十三条 (为博彩作有利息贷款的处分)

  凡以当地或外国货币或代表该等货币所议定的价值,从事有利息的贷款用作幸运博彩者,将按下列数条的规定处分。

  第十四条 (用于幸运博彩者)

  一、凡订定利息以当地或外国货币或代表该等货币所议定的价值贷款用作幸运博彩者,将处以监禁至一年,不得易科罚款,此外另处以同等刑期的罚款。再犯者监禁至两年及罚款一万元至五万元。

  二、倘违犯者系专营公司职员时,除上款所指处分外,并予开除。

  三、在娱乐场所内进行借贷的款项,概视为作博彩之用;对此所称之娱乐场所,系指特别为经营幸运博彩之所有场所,以及其它附属作进行艺术、文化、娱乐及商业性质活动之场所而言。

  四、借款人系永远豁免处分者。

  第十五条 (索取或接受证件)

  一、凡以当地或外国货币或代表该等货币所议定的价值,订定利息贷款作博彩之用,从而接受或索取借款人的护照、身份证、旅游证或任何其它认别证件以作担保者,将导致受重监禁两年至八年及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

  二、凡贷款虽非订有利息或非作博彩用途,但接受或索取借款人的上款所指任何证件作担保者,将导致受监禁处分。

  三、凡贷款人清楚地利用借款人的急需情况、缺乏经验、倚赖性或精神上缺陷,从而获取其显著过份或不合理利益的承诺或给予者,对于一及二款所指之处分,分别永不少于重监禁四年及两年。

  第十六条 (未遂罪企图罪及同谋罪)

  一、本章所指各项罪名,不论其为未遂罪或企图罪,概作已遂罪论处。

  二、同谋罪系按一般之规定而处理,对于作介绍人或以任何方式方便或安排进行本章所指任何违例行为者,概作同谋人论处。

  第十七条 (款项或有价值物品的没收)

  所有违犯本章规定之借贷款项或有价值物品,以及已定之利息悉数拨归澳门社会福利处。

  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的进入及逗留)

  一、所有违犯第十四及十五条之规定而经裁定罪名成立者,一律禁止进入娱乐场所。

  二、凡有根据怀疑其为违犯本章有关规定之主谋人或同谋者,将被劝谕离开博彩室。

  第七章 最后条例

  第十九条 (任何其它方式博彩之限制或禁止)

  博彩合约监察处应建议设立适当措施,以便限制或禁止进行任何方式之博彩、奖券、抽奖或同类性质的活动,而其程度足以危害良好习惯者。

  第二十条 (审讯及执行罚款)

  一、本法律所指违例行为的审讯,属于一般法庭的职权。

  二、第六、七及九条所指之罚款,由有关警察当局执行。

  第二十一条 (罚款的代替)

  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缴付罚款者改为监禁。

  第二十二条 (旧法例的撤销)

  凡与本法律有抵触的法例概行撤销。

  第二十三条 (生效)

  本法律由一九七七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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