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与凌某系夫妻,育有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农某五是农某与他人所生。农某五从小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长大。农某一、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已另成家立户。
被继承人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赵一、赵二、赵三。赵某与王某二人在某村建造房屋11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当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预签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回迁入住通知书。现王某与赵一、赵二、赵三就赵某的遗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于法院。各方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未有明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
公民如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法定责任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下,有力开展各项工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
发生工伤后,有劳动者为了尽快获赔,选择与企业“私了”,却不知“私了款”可能远少于法定赔偿额—— “工伤私了”是双赢还是陷阱?...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负有法定缴纳义务。那么,如果受委托代缴的公司参保不及时,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保险,损...
被告人张某虹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7年,张某虹为确保能够顺利中标消防装备产品采购项目,请托某消防总队后勤部装备运输处处长林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帮助。林某某通过修改招标文件参数等方式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8年,张某虹为表示感谢,给予林某某钱款、汽车等财物共计325.8万余元。
临沭县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食品公司)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江,股东为陈某江与陈某柱,经营范围包括肉类、冷藏销售。临沭县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英某,实际控制人为陈某龙。陈某龙与陈某江原为朋友关系,二人共同商定由乙食品公司为丙食品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原告胡某某(女)与自幼被送养他人的第三人王某系姐妹关系。胡某某2002年起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王某准备与张某某结婚,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便携带胡某某的户口簿和由其家人补办的胡某某的身份证等,用胡某某之名到陕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间,原告周某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周某共向该公司出借1600万元,实际仅向甲公司支付500万元借款本金。甲公司已经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并支付了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