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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银行在台设立分行及代表人办事处审核准则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3-08-01 实施日期 198...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1983-08-01

实施日期 1983-08-01

发布机关 台湾当局

正文

第一条 “财政部”为审核外国银行申请在台湾境内设立分行或代表人办事处,并核定其经营之业务项目,特订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称代表人办事处,谓外国银行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指派代表人留驻台湾境内为业务上之联络所设置之办事处。

第三条 外国银行申请许可设立分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台湾的银行往来十年以上。

二、前三历年度与台湾的银行及主要企业往来总额在10亿美元以上,其中中、长期授信总额达1.8亿美元。

第四条 外国银行申请许可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台湾的银行往来5年以上。

二、前三历年度与台湾的银行及主要企业往来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其中中、长期授信总额达3000万美元。

第五条 外国银行未达前二条规定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者,“财政部”于必要时,得许可其设立分行或代表人办事处。

一、该银行所属国家尚无其他银行在台湾设立分行。

二、该银行股权60%以上为其所属国家政府及人民所有;或该银行系由多国籍者联合投资,其60%以上股权之所属国家未在台湾设立分行。

三、该银行在“自由世界”银行资产排名在前100名。

第六条 外国银行未达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标准,而台湾的银行获准在该国设立分行或代表人办事处者,“财政部”则基于平等互惠原则,许可其设立分行或代表人办事处。

第七条 “财政部”依第三条规定许可设立之外国银行分行,每年以二家为限。

第八条 外国银行设立分行或代表人办事处,限于台北市或高雄市。

第九条 外国银行设立分行或代表人办事处,应于每年6月底前检附各项书表文件(详如附件),向“财政部”申请许可。

外国银行分行经“财政部”许可设立后,应依银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并缴纳执照费。

第十条 外国银行分行,应依“财政部”之规定汇入分行最低资本额;其增加汇入资本时,并应事先报经“财政部”及“中央银行”核准。

第十一条 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之业务如下:

一、收受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6个月以下之定期存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短期及中期放款。

三、办理商业汇票之承兑。

四、办理保证业务。

五、签发信用状。

六、投资台湾境内发行之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及金融债券。

七、办理汇总及外币收兑。

八、代理收付款项。

九、代销台湾发行之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及公司股票。

十、办理与前列各款业务有关之仓库及保管业务。

第十二条 外国银行分行得经营之业务项目,由“财政部”就本准则所定之范围内分别核定,并于营业执照上载明之。其涉及外汇业务者,应经“中央银行”之特许。

第十三条 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第十一条第一款之存款业务,其收受存款总额不得超过其汇入资本之12.5倍,并不得超过“财政部”所定之最高限额。

外国银行分行超过前项限额时,其超过部分应无息转存“中央银行”。

第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经营第十一条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款业务之对象,以依法登记之工商事业为限。

第十五条 “财政部”于必要时,经洽商“中央银行”后,得对外国银行分行之授信,予以适当之限制。

第十六条 外国银行代表人办事处,不得经营第十一条业务。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附件:

一、外国银行申请在台湾设立分行应具备之书表文件

1、设立分行申请函(包括与台湾的银行往来证明及统计表、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许可事项表。

3、该国财政部或相当机构所发行之银行营业执照签证本二份(附中文译文)。

4、该国主管机关或台湾驻外使领馆对其信用之证明书。

5、该银行现有效之章程签证本二份(附中文译文)。

6、该银行在台湾营业之业务计划书二份。

7、该银行董事会对于申请在台湾设立分行之决议录签证本二份(附中文译文)。

8、该银行董事及其他负责人及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之名单二份(附中文译文)。

9、该银行为在台湾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所签发之授权书二份(附中文译文)。

10、该银行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为其收受诉讼或非诉讼事件通知之授权书二份。

11、该银行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计算书二份。

12、该银行为指定代理人办理申请许可及设立分行所签发之授权书二份(附中文译文)。

13、该银行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外侨居留证影本二份。

14、该银行简单历史。

15、该银行所属国家之本国股权60%以上之证明。

二、外国银行申请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应具备之书表文件

1、该银行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之申请函。

2、该国财政部或相当机构所给予之银行执照签证本一份(附中文译文)。

3、该银行现有效之章程签证本一份(附中文译文)。

4、该银行董事会对于申请在台湾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之决议录签证本一份(附中文译文)。

5、该银行资产负债表签证本一份。

6、该银行指派代表人之授权书签证本一份。

7、该代表人履历表一份(附中文译文)。

8、该银行申请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之代理人授权书签证本一份(附中文译文)。

8、该银行申请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之代理人授权书签证本一份(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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