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执行「澳门理工学院总部新校舍大楼连学生宿舍兴建工程之工程监察」的服务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许可与国际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订立「澳门理工学院总部新校舍大楼连学生宿舍兴建工程之工程监察」的执行合同,金额为$3,102,000.00(澳门币叁佰壹拾万贰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269,000.00 2009年 $ 1,692,000.00 2010年 $ 141,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