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33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氹仔新码头地下停车场及商业区域建造工程之技术援助及品质控制」的执行合同。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33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3,800,000.00(澳门币叁佰捌拾万元整)。行政长官行使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一、许可将第338/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7年 $ 3,420,000.00 2008年 $ 38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