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三十条第六款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第1/2008号法律规定,第16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订定的每月报酬调整为$28,320.00(澳门币贰万捌仟叁佰贰拾元整)。 二、根据第1/2008号法律规定,第17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二款所订定的每月报酬调整为$39,825.00(澳门币叁万玖仟捌佰贰拾伍元整)。 三、维持第162/2007号及第17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的其他规定。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六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