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第一条 核准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 一、核准《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下称“收费表”),该收费表附於本批示且为其组成部分。 二、该收费表的金额可透过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或更新,并刊登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二条 年度准照 一、如无特别规定,年度准照的发出及续期的应付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发出年度准照的应付金额,以发出准照日的月份至该历年年终的完整月数按比例计算; (二)年度准照每次续期的应付金额,为年度准照费用的全数,但收费表内另定准照续期金额者除外。 二、准照的续期申请应於一月至二月期间递交,但法律另定期限者除外。 三、如无特别制度,不在上款所定期限内将年度准照续期,导致须终止获准进行的活动,但利害关系人在九十日内补正有关情况者除外。 四、於上款所指的补正期间申请将年度准照续期,须缴交按以下方式计算的附加费: (一)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届满後三十日内提出:有关准照费用的百分之三十; (二)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届满後六十日内提出:有关准照费用的百分之六十; (三)於第二款所定期限届满後九十日内提出:有关准照费用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条 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的部份条文废止 废止经四月二十五日第109/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十二月一日第268/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所核准之民政总署的费用、收费及价金表中的第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至一百二十六条。 第四条 生效 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交通事务局费用及价金表》 项目 费用/价金* (澳门币) 第一章 ——公共运输执照 第一节 ——的士公共服务 第一条 ——的士公司 一、经营准照 透过拍卖或批给 二、於每年强制检验时,的士经营准照续期(每辆,每年) $ 150.00 三、准照所有权转移 $ 2,000.00 四、的士咪表检定费用 $ 100.00 第二条 ——的士从业员 一、首次报考的士专业工作证 豁免 二、重考(倘考试不合格或缺席) $ 100.00 三、签发的士专业工作证 $ 400.00 四、的士专业工作证续期及补发 $ 40.00 第二章 ——驾驶执照 第一节 ——驾驶考试、准照及执照 第三条 ——学习驾驶执照 一、发出学习驾驶执照 $ 400.00 二、补发或更换学习驾驶执照 $ 100.00 第四条 ——考试 一、申请驾驶考试 (一)轻型或重型摩托车(包括理论测验及驾驶实习测验) $ 500.00 (二)轻型汽车(包括理论测验及驾驶实习测验) $ 700.00 (三)重型货车〔包括理论测验、驾驶实习测验及技术(机器)测验〕 $ 1,200.00 二、申请驾驶实习测验 (一)轻型或重型摩托车 $ 300.00 (二)轻型汽车 $ 350.00 (三)重型货车 $ 600.00 (四)重型客车 $ 800.00 (五)牵引车/铰接式车辆 $ 600.00 三、申请技术(机器)测验 $ 300.00 四、重考 $ 300.00 五、提前理论、实习或技术(机器)等任何一项测验 $ 300.00 六、延迟理论、实习或技术(机器)等任何一项测验 $ 180.00 七、驾驶学习及考试中心使用费(每辆,每小时) $ 10.00 第五条 ——驾驶执照及特别准照 一、澳门驾驶执照 (一)签发临时驾驶执照 豁免 (二)驾驶执照按期续期 $ 200.00 (三)驾驶执照逾期续期 $ 400.00 (四)驾驶执照逾期更换 $ 400.00 (五)以其他国家签发的驾驶执照或同等证件换发澳门驾驶执照 $ 1,000.00 (六)签发澳门驾驶执照证明(中文或葡文) $ 50.00 二、特别驾驶执照 (一)发出特别驾驶执照(发予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执照持有人) $ 480.00 (二)根据《道路交通规章》第七十二条第五款发出 $ 1,000.00 (三)特别驾驶执照按期续期 $ 300.00 (四)特别驾驶执照逾期续期 $ 540.00 三、国际驾驶执照 $ 300.00 四、补发或因更改资料及附注而更换 (一)临时驾驶执照 $ 100.00 (二)澳门驾驶执照或特别驾驶执照 $ 200.00 第二节 ——教练员及驾驶学校 第六条 ——教练员 一、学费——教练员培训课程(理论及技术(机器)) $ 400.00 二、教练员特别考试(驾驶实习) $ 1,200.00 三、重考 $ 300.00 四、签发教练员准照 $ 600.00 五、教练员准照按期续期 $ 300.00 六、教练员准照逾期续期 $ 600.00 七、附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