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号法令所核准的《道路交通规章》第七条及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交通事务局使用的表格式样。有关内容载於本批示附件,并为本批示之组成部分。 二、交通事务局可以为上款所指的表格式样和为组成或推动其权限内任何行政程序所需表格及印件的格式提供电子版本。 三、在不妨碍存在专有法规规范电子数据传输系统的情况下,可以将上款所指具有与纸张格式同等效力的格式列印出来,作为日後亲自递交之用。 四、交通事务局具有透过其互联网网址,设立该等格式及为其提供电子版本,以及将现时纸张格式整理及更新为电子版本的权限。 五、电子版本的印件出现活页时,为确保文件的统一及完整,应将之按顺序编号及相连,除其上载有签名栏的页面外,其余页面均须经所有签署人简签及填写日期。 六、废止刊登於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门政府公报第26期的第40/93号批示及第4/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 七、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