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标的及性质 一、本行政法规订定以临时方式向全职的低收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发放工作收入补贴的规则,以纾缓因当前物价上涨而造成的生活压力。 二、雇员根据本行政法规收取的补贴金额,在适用以收入概念为基础订定义务及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时不被视为收入。 第二条 执行实体 财政局为接收、处理及审批本行政法规所指补贴的申请和发放补贴的执行实体,并为负责处理补贴返还的实体。 第三条 发放期数 一、本行政法规所指的补贴共发放四期,每一季度为一期。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二零零八年的每三个月为一季度,按此划分为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四期补贴。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可申请补贴︰ (一)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 (二)在申领补贴的季度内年满四十岁; (三)在社会保障基金登录的受雇人士; (四)在申领补贴的季度内收取的总工作收入少於澳门币一万二千元的全职雇员。 二、上款(一)项所指的身份及(三)项所指的登录须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取得及作出。 三、为适用第一款(四)项的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全职雇员”是指每季至少工作456小时的人士,即使为多於一个雇主实体工作亦然; (二)“工作收入”是指经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的《职业税章程》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来自受雇的工作收益。 第五条 申请手续 一、符合本行政法规所指条件的雇员应填写及递交申请补贴的专用表格,其中与雇主实体相关的部分须经雇主实体填写及核实。 二、上款所指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交予财政局及雇员,其式样载於作为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件。 三、首季度补贴的申请表应於本行政法规生效日的翌月底前递交。 四、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补贴的申请表应分别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月及二零零九年一月的月底前递交。 五、雇员在任一季度内,为多於一个雇主实体工作,或为单一雇主实体工作但曾经转换雇主实体,应填妥经各雇主实体签署的申请表。 第六条 补贴金额 一、补贴金额为雇员於当季的工作收入与澳门币一万二千元之间的差额。 二、经审核申请资料後,财政局须就每宗申请个案计算补贴的金额。 第七条 给付 一、补贴於申请递交後的翌月底前以转入雇员指定的银行帐户的方式给付。 二、逾期提出申请,必须具合理解释并获批准,方可获发补贴。 第八条 对雇主实体的特别规定 雇主实体不得因其雇员获补贴而调低该雇员的工作收入。 第九条 不当获取补贴 作出虚假声明、提供不正确或不实资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获发补贴者,其补贴将被取消,并须返还已收取的补贴款项以及承担倘有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负担 本行政法规所引致的负担由财政局专门调动的其他拨款承担。 第十一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日起生效,并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