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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66/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文化局一项常设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23
【法规编号】 655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6/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文化局一项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文化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208,000.00(澳门币贰拾万捌仟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文化局一项金额为$208,000.00(澳门币贰拾万捌仟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行政暨财政处处长林国洪,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会计暨物力资源科科长张咏鸾,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特级技术员罗丽薇;
  
  候补委员:特级技术员梁淑盈;
  
  候补委员:二等技术员尹兆庄。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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