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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9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的代表。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4-23
【法规编号】 659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1/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续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的代表。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根据现行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并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黄穗文学士担任政府驻港澳飞翼船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获续期一年。
  
  二、执行上指职务之每月报酬为$6,600.00(澳门币陆仟陆佰元整)。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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