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新基业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澳门理工学院总部新校舍大楼连学生宿舍兴建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新基业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澳门理工学院总部新校舍大楼连学生宿舍兴建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66,956,112.00(澳门币贰亿陆仟陆佰玖拾伍万陆仟壹佰壹拾贰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130,000,000.00 2009年 $ 136,956,11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