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京建工集团(澳门)有限公司/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澳门科学馆停车场设计及建造承揽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京建工集团(澳门)有限公司/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澳门科学馆停车场设计及建造承揽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81,314,236.00(澳门币捌仟壹佰叁拾壹万肆仟贰佰叁拾陆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51,314,236.00 2009年 $ 3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