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空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技术顾问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订立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航空基础建设的土木工程技术顾问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2,826,000.00(澳门币贰佰捌拾贰万陆仟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942,000.00 2009年 $ 942,000.00 2010年 $ 94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