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判给十九名供应商供应协议药物及其它药用产品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十九名供应商订立「向卫生局供应协议药物及其它药用产品」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90,016,470.30(澳门币壹亿玖仟零壹万陆仟肆佰柒拾元叁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8年 $ 63,338,823.50 2009年 $ 95,008,235.20 2010年 $ 31,669,411.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