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科达有限公司及康宁药业有限公司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下列公司订立「向卫生局化验室供应试剂」的执行合同,金额为$18,349,269.80(澳门币壹仟捌佰叁拾肆万玖仟贰佰陆拾玖元捌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Firma Chun Cheong — Produtos Farmacêuticos, Limitada 2008年 $ 4,082,653.20 2009年 $ 4,082,653.10 科达有限公司 2008年 $ 4,570,478.20 2009年 $ 4,570,478.30 康宁药业有限公司 2008年 $ 521,503.50 2009年 $ 521,503.50 二、二零零八年之负担由登录於本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内经济分类「02.02.01.00.00原料及附料」帐目之拨款支付。 三、二零零九年之负担将由登录於该年度卫生局本身预算之相应拨款支付。 四、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在本批示第一款所订金额下若计得结余,可转移至下一财政年度,但不得增加有关机关支付该项目的总拨款。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